明慧网 1999年10月02日 星期六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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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国利民 何罪之有?

    为法轮大法创始人及部分学员的公开辩护意见
    【明慧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日】 "大法弘传,闻者寻之,得者喜之,修者日众,不计其数"。法轮大法作为佛家高层次修炼大法,自1992年传出至今才短短七年,目前在全世界已有数十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亿人在进行修炼。法轮大法对于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提高人们道德水平的显著效果,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和赞赏。但中国政府却无视此根本事实和善良人们的心愿,于今年七月二十日凌晨开始在全国对法轮大法辅导员进行大规模拘捕,并于七月二十二日公开宣布取缔法轮功所谓"非法组织"。随后,中国政府对全国法轮大法学员进行了有组织、有系统并逐步升级的政治迫害。七月二十九日中国政府竟公然对法轮大法创始人发布所谓《通缉令》。中国政府的这一系列行为严重侵犯了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粗暴践踏了法轮大法学员的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从而违反了中国《宪法》、法律和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有关规定。

    近日,据悉中国政府将对法轮大法创始人和部分学员进行审判和定罪。鉴于中国国内目前形势和中国法制的实际情况,我们有充分理由对此种审判的公正性表示严正的关切。我们认为,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此种审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包括获得辩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在此,我们公开促请中国政府转告目前被关押的法轮大法学员李昌、王治文、纪烈武等:我们愿意担任他们的辩护人,请就此事征询他们本人意见并予以回复。

    鉴于情况的特殊和形势的紧迫,我们还同时决定采取目前这种形式,利用英特网的便利条件,现就中国政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缉令[公缉1999-0102号]》("通缉令")及其它有关规定对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和部分法轮功学员提出的犯罪指控及审判程序等有关问题,公开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期有助于中国政府和世人认清事实真相:

    一、关于李洪志先生和部分法轮功学员犯有"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根本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李洪志先生和部分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扰乱公共秩序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的节罪名,其中包括34个独立犯罪。按照《刑法》对该罪的有关规定和刑法学理,"扰乱公共秩序罪" 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为:
    (1)主体应为一般主体且限于自然人;
    (2)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它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
    (3)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即故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277条、第78条、第289条、第290条、第291条、第292条、第296条分别规定下列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聚众斗殴的";"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等等。
    但上述各具体独立罪的犯罪客观方面都应为:使用"暴力"或以"威胁"的手段妨害、扰乱正常秩序,且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方式、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后果和造成严重损失。

    2、按照上述犯罪构成要件,李洪志先生和部分法轮功学员并不符合"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从主观要件来看:4月25日聚集中南海的法轮功学员并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

    从"4.25事件"的起因来看,该事件的直接起因是由于中国科学院何祚庥在天津教育学院《青少年科技博览》上发表了《我不赞成青少年炼气功》一文。该文章严重歪曲事实、恶意诽谤、污蔑法轮功致人得精神病,并别有用心地影射攻击法轮功会像义和团一样地亡国。此文严重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与人格尊严。正是由于极少数别有用心、惟恐天下不乱的人多次蓄意利用新闻媒体公然违反党和政府对气功管理的"三不政策",恶意诽谤真正教人向善的法轮大法,侵犯公民信仰自由和人格尊严,故意制造社会矛盾,并致使天津法轮功群众的人身权利受到公安部门的不法侵害,广大法轮功群众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消除不稳定因素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上访反映有关事实情况。法轮功群众的这一自发、自愿的行为,其主观意图完全是本着对社会负责,替中华民族的未来负责,因此完全是诚恳的、善意的,而丝毫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

    同时,从法轮功学员在向党中央、国务院信访局负责人反映情况时所提出的请求内容来看,完全是合法的、合情合理的请求,而并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

    法轮功学员所提出的请求为:
    "释放被天津市公安局非法拘捕的法轮功学员;
    为法轮功提供合法的修炼环境;
    允许法轮功书籍的合法出版"

    上述请求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明确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及出版自由等基本公民权利。上述请求的内容充分反映了当时法轮功学员前往国务院的主观动机、目的和意图完全是合法、善意和正当的,而根本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

    (2)从客观方面来看,法轮功学员既没有任何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也未造成任何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更未造成任何严重损失。数以万计当时在场的法轮功学员可以证明:在法轮功学员代表向国务院信访局反映有关情况的长达十余小时的会谈过程中,法轮功学员们或站或坐,自始至终都静静地、心平气和地等待着,没有任何标语、口号、没有喧哗,更谈不上采用任何暴力或威胁的方式,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没有给群众的正常生活、国家机关正常运作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并自觉保持和维护了公共环境卫生。

    据一位现场目击者叙述,"学员们从四面八方继续涌来,密密麻麻地排满了中南海之外附近区域大街小巷的路边。但是交通没被堵住,连盲道都让出来。队伍中有不少七、八十岁的老人;有即将分娩的孕妇;也有抱着刚出生婴儿的母亲",这次集体上访给人们留下了难忘的印象。如一位女民警指着被学员清理得干干净净的场地对她的同伴说:"看看看,什么是德,这就是德!"

    因此,法轮功学员在整个集体上访过程中没有任何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也未造成任何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更未造成任何严重损失,完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根本不符合"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前述客观要件。

    (二)法轮功学员自愿集体上访向国家领导机关反映情况,是公民行使其《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赋予基本权利的合法行为,没有任何违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信访条例》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可以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等信访事项,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信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1999年4月24日,当法轮功学员就极少数人利用天津市某新闻媒体公然侵犯公民信仰自由和人格尊严和天津市公安局于四月二十三日非法逮捕法轮功学员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等违法行为一事,前往天津市政府信访办公室上访时,却并未得到该部门的"正确疏导"和"及时、恰当、正确处理",而是受到"推诿、敷衍、拖延"。更有甚者,天津市公安局竟出动防暴警察将上访的法轮功学员突然包围,并不分青红皂白地殴打、强行驱赶法轮功学员,并再次非法拘捕近四十名上访的法轮功学员,致使问题不仅得不到解决,反而人为地使事态急剧恶化、扩大。对此,何祚庥事后曾自鸣得意地向外界透露:其对天津事态的扩大"功不可没"(见所附证据15)。由此可见,极少数用心险恶的人竟不惜以制造社会矛盾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正是在这种多次向当地政府部门上访已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势下,为请求释放因上访被捕的无辜百姓,法轮功学员才前往天津市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国务院上访反映有关情况,这也完全符合信访程序的上述规定,并不构成"越级上访"问题。

    同时,法轮功学员在此上访过程中完全遵守信访秩序,并没有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群众生活秩序,没有损害公共场所的公私财物,也未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对于法轮功群众上访,国务院领导人于当日上午9时左右亲自出来和学员见面,倾听大家的意见。当日下午直至晚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的负责人一直与李昌、王治文等五位法轮功学员代表进行交谈。当晚9时许,当法轮功学员得知代表与国务院信访局负责人的会谈已暂时结束并将于次日继续进行会谈的消息后,便主动、井然有序撤离了现场。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4.25事件"的性质属法轮功学员自愿向国家领导机关反映有关情况的集体上访性质,系公民行使其合法权利并完全符合有关上访法律规定的合法、正当行为。

    综上所述,法轮功学员四月二十五日的集体上访行为,主观上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和动机,客观上没有任何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也未造成任何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及严重损失。因此,以此事件作为认定李洪志先生和部分法轮功学员犯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的主要证据,完全违背事实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是根本不能成立和完全错误的。

    二、关于部分法轮功学员犯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指控,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是不能成立的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关于法轮功部分学员犯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指控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完全不能成立。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296条规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该罪。

    因此,该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二)四月二十五日法轮功学员的行为不符合该罪上述犯罪构成要件

    从主观方面来看,法轮功群众集体自愿向国务院上访的主观意图是反映极少数人和天津市公安局严重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自由和人身权利有关情况,他们向国务院信访局负责人所表述的愿望也完全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其主观上完全没有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故意。

    同时,从客观方面来看,在"4.25事件"的全过程中,法轮功学员也并未在露天公共场所开会,发表演讲或听演讲,所以其行为不构成集会;也未在大街上集体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所以不构成游行;没有口号标语,没有大声喧哗,没有集体坐下静默,没有对抗的敌意,抗议的行动,所以也不构成示威。他们完全是本着善意,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事实情况,陈述合法合理愿望。他们态度和蔼、秩序井然,听从并主动配合警察和信访部门的安排和指挥,没有妨碍公共交通(连盲道都让出来了),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并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没有给群众的正常生活、国家机关正常运作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有关规定,"4.25事件"中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并不符合"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客观要件,因此不属集会、游行或示威,而是合法的集体上访行为。

    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上访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不需要事先申请。法轮功学员上访完全是个人的自觉自愿行为。因此,"4.25事件"中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完全不具有违法性。关于法轮功部分学员犯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指控,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是不能成立的。

    三、关于法轮功创始人犯有"诈骗罪"的指控,根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⒈ 主体:自然人
    ⒉ 客体:公私财产
    ⒊ 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⒋ 客观方面:具有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法轮功创始人根本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观方面来看,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开始在国内公开传授佛家高层次修炼大法-法轮功,其目的是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并帮助多年炼功不长功的广大气功爱好者迅速提高功力与层次,实现整体升华。由于在国内广泛传功需要一定费用,因此不收费是不行的,但考虑到广大气功爱好者的经济水平,法轮功办班的收费水平与同期其它气功师办班相比是最低的。例如,当时为期10天的学习班,新学员收人民币40元,学过一次以后的学员收人民币20元,折合美元仅为5$和2.5$。李洪志先生还多次将其报告会的门票收入和办班收入及有关法轮功书籍捐赠给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红十字会等(见所附证据2、、4、6),并于1993年8月在由中宣部、公安部联合主办的第三次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上,带领部分弟子为与会近百名代表免费治疗,并取得显著疗效(见所附证据7)。对此,公安部于同年8年31日致函中国气功科研会对该会和李洪志先生表示感谢(见所附证据3)。可见,法轮功创始人完全以利益众生为目的,而根本没有以赚取钱财为目的,更谈不上什么"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从客观方面来看,法轮功不作广告宣传,完全是因其福益人民身心的奇特、显著功效并以人传人、心传心的方式迅速得到弘扬。法轮功的功效是客观、真实、实实在在和有目共睹的,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根本事实。法轮功的显著功效充分说明其功理是真实、正确的。同时,对于法轮功的功法要求,李洪志先生在每次办班讲课中自始至终都予以明确、充分的阐述和反复强调,并在法轮功的书籍中多次予以阐明。因此,李洪志先生在传授法轮功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此外,李洪志先生在国内办班所取得的收入均有合法手续,并已依法纳税,不存在任何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情况。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5月在长春开办全国第一期、第二期学习班获得经过实践检验的第一手材料后,就在北京请求中国气功科研会对法轮功加以鉴定,并向气功科研会汇报出山传功的目的与讲授的内容,得到气功科研会的充分肯定。从1992年6月25日开始李洪志先生在北京连续开办了几期学习班,并且均由中国气功科研会主办、收费,每次办班均有领导出席讲话,结束时有领导总结、肯定。1993年中国气功科研会正式批准法轮功为其直属功派,并成立法轮功研究分会(有时简称法轮功研究会),还授予李洪志先生为直属气功师,并批准法轮功为优秀功法向国内外推广。1993年7月至1994年12月李洪志先生在国内传功期间,应邀到全国各地办班,都是由各省、市的气功科研会或气功协会主办,由他们做广告、招生、卖票、收费,办班收入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分成,并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等税费(见所附证据1 )。李洪志先生明确规定:办班的全部收入都用于功法的理论研究、科学试验和基地建设等等,收入不归李洪志先生个人所得,帐目由分会管理,任何人不能使用这笔款项。从1992年5月起,李洪志先生专职传功传法,他本人的传功费用、生活费用在功法建设费中报销或由分会安排生活。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法轮功创始人根本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关于诈骗罪的指控,根本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四、关于法轮功创始人犯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指控,根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是:

    1、具有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
    2、上述第1项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3、死亡事件与犯罪主体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上述三个因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法轮功创始人根本不符合本罪犯罪构成

    具体理由如下:

    1、法轮功是以同化"真、善、忍"宇宙最高特性为根本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不是宗教,更不是邪教和会道门。
    2、上亿人的社会实践已经证明:法轮功功法、功理是真实、有效的,完全具有普遍性、规律性和可重复性,是更高的科学,而不是迷信。
    3、法轮功作为佛家高层次修炼大法对修炼者当然有着特殊、严格的原则要求(例如,法轮功要求修炼者不应抱着有所求的想法,必须重视心性修炼,必须专一修炼、主意识必须要强等等),而这些要求完全是公开、明确、明示和反复强调的,都是李洪志先生多次予以明确阐述和强调的,并充分体现在李洪志先生关于法轮功的书籍和讲法录像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含糊、误述和蒙骗的行为。
    例如:

    (1)关于修炼法轮大法不应抱着有所求的原则要求
    《转法轮》第1页开宗明义地指出:
    "…但必须是真正来学大法的。如果你抱着各种执著心,抱着来求功能,来治病,来听一听理论,或者是抱着什么不好的目的,这都不行。"
    对此,《转法轮》第2页继续强调指出:
    "我这里不讲治病,我们也不治病。但是真正修炼的人,你带着有病的身体,你是修炼不了的。我要给你净化身体。净化身体只局限在真正来学功的人,真正来学法的人。我们强调一点:你放不下那个心,你放不下那个病,我们什么都做不了,对你无能为力。"

    (2)关于修炼法轮大法必须重视心性修炼的原则要求
    李洪志先生在《转法轮》(第82页)中明确指出:"天天光炼这几套动作,就算是法轮大法的弟子了吗?那可不一定。因为真正修炼得按照我们所说的那个心性标准去要求的,得真正地去提高自己的心性,那才是真正的修炼。你光去炼那些动作,心性提高不上来,没有强大的能量加持一切,谈不上修炼,我们也不能把你当作法轮大法的弟子。你长此下去,别看你炼功,不按照我们法轮大法的要求,你不提高心性,在常人中你还是我行我素,说不定你还会遇到其它麻烦事,弄不好你还会说炼我们法轮大法把你炼偏了,这都是可能的。所以你得真正按照我们心性标准的要求去做,那才是真正修炼的人。"

    (3)关于修炼必须专一的原则要求
    《转法轮》第88-90页中明确提出:"我们讲修炼要专一,你不管怎么去修,都不能够掺杂进去其它的东西乱修。…我也不是叫你非得去学我这个法轮大法不可,我讲的是一个理。你要修炼,你就必须专一,不然的话,你根本就修炼不了。"

    (4)关于主意识要强的原则要求

    李洪志先生在《转法轮》第291页特别强调:"我们功法不象一般的功法,忽忽悠悠,惚兮恍兮的,神魂颠倒。我们功法都要你明明白白地修炼你自己…我们讲你的主意识一定要清楚,因为这套功法是修炼你自己的,你得明明白白地提高。"

    《转法轮》第184页中还特别指出:"由于自己心不正,招来附体了,追求什么气功态显示自己等各种心态。有的直接追求功能或练了假气功,一练自己老习惯于放松自己的主意识,什么也不知道了,身体交给别人了,颠三倒四地被副意识或者外来信息主宰着身体,做出一些特殊的举动来。告诉他跳楼他就跳楼,告诉他跳水他就跳水。他自己都不想活了,把身体都交给别人了。这不属于走火入魔,但是这属于练功误入歧途,开始是有意这样做而形成的。有很多人以为晃晃悠悠的就是练功了,其实这种状态要是真正去练功的话,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不是练功,是常人的执著和追求造成的。"

    4、若修炼者不能严格遵循法轮功的原则要求,其所发生问题当然与法轮功创始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公安部研究室提供的所谓"因修炼法轮功致病、致残、致死的部分案例",我们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他们"致病、致残、致死" 与法轮功创始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些材料未经任何质证,其客观性、真实性姑且不论,从这些材料本身就已反映出这些人并不依照法轮功的原则要求,或抱着强烈的有求之心,或求功能、求治病,有的本来主意识不强或属理智不清、精神失常的人。如所谓"剖腹找法轮"、"跳楼"、"投井"、"上吊"、"自杀"、"他杀"等事例,都是行为人自身理智不清、精神失常所造成,根本与法轮功无关。

    由此可见,若不按照法轮功的要求去做所造成的问题,与法轮功完全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道理正如,病人不遵医嘱服药发生问题,能说医生有罪吗?驾驶车辆的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就应将驾驶学校教其开车的教练送上审判台吗?只要有住医院的人死在医院,就可以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医生予以定罪吗?这样的论点,难道公平、合理和符合事实情况吗?

    事实上,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按照李洪志先生提出来的"真、善、忍"的宇宙特性,修心性,做好人,都明显地收到了祛病健身效果。

    据国家体育总局调查:"法轮功祛病健身有效率高达97.9%"(见所附证据18)。由于思想境界的升华,法轮功学员发自内心地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克己奉公的好干部、忠诚老实的好党员。工人兢兢业业,干活不挑不拣;农民革除陋习,提高素质;商人合法经营,童叟无欺;科研人员不计较个人名利,健体益智,在科研领域不断突破创新;党员干部拒收贿赂,廉洁自律,勤勤恳恳地为人民服务。由于法正人心,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92、93东方健康博览会还特别授予李洪志先生"边缘科学进步奖"、"金奖"、"受群众欢迎气功师"(见所附证据8)。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法轮大法已经走向世界,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为中华民族赢得了殊荣。鉴于李洪志先生为人类做出的特殊贡献,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授予他各种荣誉称号(见所附证据43)。

    综上所述,关于法轮功创始人犯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指控,完全违背事实,也没有充分法律依据,因此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五、对法轮功创始人的"缺席审判"完全于法无据,并严重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

    (一)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鉴于对法轮功创始人的审判涉及千千万万的法轮功修炼者的切身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上述关于不公开审理的条件,为确保审判程序和判决的公正性,我们认为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审理。

    (二)"缺席审判"于法无据,且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缺席审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本没有合法地位,"缺席审判"显然于法无据。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2条、第42条、第162条,被告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证据有要求质证、获得辩护和为自己辩护及作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而"缺席审判",则完全剥夺了被告人行使申请回避、质证、获得辩护、为自己辩护和作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的机会;在此情况下将根本无法保证审判的正当和判决的公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于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全部犯罪指控完全违背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李洪志先生不仅完全无罪,而且他所弘传的法轮大法极大地福益了亿万人民的身心,于国于民于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

    辩护人:中国法轮大法修炼者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


    附件: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目录
    1、《中国法轮功举办传授班协议书(格式)》
    2、1995年12月27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为李洪志先生颁发的《荣誉证书》
    3、199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致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感谢信
    4、1994年4月8日中国法轮功研究会《关于捐赠仟册〈中国法轮功〉著作的意向书》
    5、1994年12月28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管理部致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法轮功分会
    《关于李洪志先生为见义勇为事业所作工作情况的复函》
    6、1994年8月27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红十字会授予李洪志先生的《荣誉证书》
    7、1993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办的《人民公安报》关于李洪志先生亲率弟子为全国第三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的代表提供康复治疗的报道
    8、93东方健康博览会授予李洪志先生"边缘科学进步奖"、"受群众欢迎气功师"证书及部分感谢信的照片
    9、《于法不合,于理不通》(修炼法轮大法的部分法律工作者著)
    10、《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李洪志《大圆满法》)
    11、《法轮功分会1995年2月9日致气功科学研究会的报告》
    12、《〈4.25中南海聚集事件真相〉中的假象》
    13、《这样的媒体报道还能相信吗?》
    14、《耄耋老媪作伪证,人民日报真荒唐》
    15、《何祚庥吐露了"4.25事件"的内因》
    16、《用纯正的心可以检验出正邪善恶》
    17、《国家气功评审调研摘要》
    18、《国家体育总局调查报告》
    19、 《相信科学,但不迷信科学》(99.08.13)
    20、《 科学新时代:从远古走来,向未来奔去》(清华大学科技工作者著)
    21、《不是迷信,而是博大精深的科学》 (中国科学院科技工作者著)
    22、《广袤的宇宙 复杂的时空》 (北京科技界部分大法学员著)
    23、《发展科学、破除愚见》(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博士、朗讯公司研究工程师)
    24、《我所认识的法轮功》 (清华大学一博士著)
    25、《从医学角度看----法轮修炼大法是超常的科学》 (首都医学科学工作者)
    26、《人类的新科学》 (乔治亚理工学院物理学博士、Motorola公司研究职员)
    27、《从调查结果看法轮大法的超常科学现象》 (某军医大学教授著)
    28、《现代科学的不足和"真、善、忍"》 (中国科学院科技工作者著)
    29、《大法修炼的超心理学效应》 (某心理研究所硕士生著)
    30、《打破陈规才能认识真理》 (广东省某大学数学系毕业生著)
    31、《法轮大法是宇宙中真正的科学》 (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研究员著)
    32、《也谈另外空间与高级生命》 (清华大学学者著)
    33、《一个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为什么会修炼法轮大法?》(一个马克思主义研究者著)
    34、《信仰与迷信》(北京学员著)
    35、《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读"共产党人是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一文有感》
    36、《法轮大法是彻底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一名普通党员给党中央领导同志的书面汇报》
    37、《有关法轮功的几个思索》(北京哲学界部分法轮功学员著)
    38、《辩证思维 由此达彼》(某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修炼者)
    39、《对恩格斯《神灵世界中的自然研究》的理解》 (温雅著)
    40、《向批评法轮功的知识界人士谈我的一点浅见》(北京某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著)
    41、《迷信指盲从的思维方式 解放思想才能实事求是》(大学教授、著名哲学家)
    42、《走近法轮功后的感想--一位公安干部写给江总书记的信》
    43、 世界各地对法轮大法的肯定与褒奖

    一位母亲的紧急呼吁

    【明慧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日】周迎杰(一位在日本东京的中国女性,日本名:高下优子)回中国探亲,其女儿高珊珊(16岁)9月20日到北京见她,在晚上住宿时,店主发现她女儿带法轮功的书,便把她女儿送到派出所,关进铁栅栏的后面,在拘留了7个小时后才给了一个硬皮馒头。期间,有个警察骂骂咧咧地把一盘羊肉里面加了什么特殊的东西,然后抓住她女儿头发,强行灌下去,说看她女儿怎么弄出来,其他警察在旁边说这伙食还挺好,然后哈哈大笑。还有对这个小姑娘的其它虐待行为……高珊珊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三学生,从9月24日至今,一直被看非法管着,她母亲来给女儿送东西,也要赶快离开。珊珊的母校--齐齐哈尔第1中学(重点中学)所有善良的人们(包括老师)都被孩子那纯真坚定的心感动得流泪。据说,如果高珊珊仍被认为“认识不好”就要遭到逮捕。齐齐哈尔市第八中学还有同周珊珊一样遭遇的中学生。

    高珊珊的爸爸名叫高德勇,也是法轮功学员。9月23日在由齐齐哈尔市市政一公司看管起来,失去自由,不让回家,不让看书。高德勇现年50岁,大学毕业,主任工程师,平时工作干的很出色,炼法轮功4年多,以前的肝病和其它各种病都好了,而且通过修炼认识到法轮大法是真正的好功法,所以他坚决不说违背良心的话。警察说高德勇在齐齐哈尔排第八个铁硬的。

    周女士说:她女儿没有罪!呼吁国际人权组织和所有愿意帮助她的善良的人和组织,来帮助她,让中国政府释放她的女儿,让她年轻的女儿继续上学,释放她女儿的爸爸,释放所有无辜的善良的法轮功学员。

    (1999年10月2日)


    再谈大陆的环境与弘法

    文/一个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日】近日,在网上看到许多同修的文章,对我关于大陆修炼形势和弘法护法的方式提出善意的质疑和建议,我想就这个问题再谈一点个人观点。

    我先说一说我为什么在4月25日,7月21和22日去中南海。4月25日去中南海,我可以说目的不是非常明确,只是简单地觉得这是一个考验自己是否可以为大法站出来,是否有放不下生死这个心,而且好象是简单地从师尊在经文“挖根”以及在新加坡等地的讲法推导出来应该那样去做。

    4月25日以后,我慢慢回忆自己当时的心态,觉得虽然去做护法的事情,但中间还有侥幸心理,就是觉得政府反正不会将这么多的人怎么样,另外好象还有希望这是一次考验弟子是否能圆满的机会这个心理。我觉得从这两点来看都没有达到真正的标准。

    到了7月21日,北京的环境已经十分严峻,比如我在南长街看见满满5辆军车的武警,同时网上登出消息,就是政府对武警可以使用的武器和程度都做了规定。大规模的打压已迫在眉睫。但是,在政府没有正式发布给法轮功定性的消息以前,做为弟子,我想每个人都有责任尽全力去阻止这件事的发生。7月21日晚,很多弟子商定第二天再去中南海反应我们的真实情况。7月22日早上起来,我和家人在锁门时,人人心里都非常平静,我没有想到自己还能再回那个家,甚至是抱着去坐牢或失去生命的心去的。但我当时还认为只是政府不了解我们,还有一线挽回的希望。


    7月22日政府新闻公布以后,我经常在琢磨关于如何能护法的问题。记得老师在今年5月22日加拿大讲法中说,有些人是不配得法,不配听法的。还记得有人问老师说她想通过婚姻让另一个人得法,老师说大法是神圣的,不是非得求着谁得,他想得就得,不想得就算(都不是原话)。所以,我们想弘法,护法,那么我们给谁弘呢?我觉得反正不是给不配听法的人弘法。给那些明知道大法是什么的“人”,为了自己罪恶的目的和妒嫉心打击大法的弘法…。

    记得明慧网上有这样的文章,谈到大法历次经历的人间磨难,其中谈到原来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对法轮功调查后做出过结论,朱总理给政法和公安系统的对法轮功的“三不”批示,我们还能说政府对我们不了解吗?那天朱总理出来和学员见面时只带了4个警卫,而且都跟在他后面,当时他笑容满面,我觉得他是对法轮功有很深的了解,知道我们是好人才会如此不加戒备的。那么在对法轮功有如此了解的情况下,政府里还仍然有人能昧着良心编造谎言,这说明什么问题呢?

    师父在“清醒”这篇经文中谈到“大法的任何工作都要为人得法和弟子的提高为目的,除去这两点都是无意义的。”我上次的体会中说过,我向那些能走出去弘法护法的弟子对大法的至诚之心和无畏的精神致敬,但我们做这些事情目的是什么?从网上发表的文章看来,很多学员确实通过走出来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而且也使一些人得了法,我们是否能说这是“为人得法和弟子的提高”唯一的形式?是否是弘法护法的最好形式呢?

    这里有一点,我觉得很重要,政府如果真能向公众澄清对法轮功的歪曲与诬蔑固然是好,否则我们为什么不能从自己周围环境做起向公众澄清大法的真实情况呢?我们弘法的对象是面向广义的所有的有缘人。说白了,我们弘法的目的是不落下有缘人。每个人想得法就得,不想得法,甚至诬蔑法,谁这样干谁也是在摆放他个人的位置。他们这样做了,给法造成了损失,他能改过就等于给了自己一次机会;而我们就从每个人周围的环境做起,挽回负面宣传造成的恶劣影响。

    历史上曾有过四次佛教的法难,而佛法没有随着法难而消失的缘故是因为在民间,在老百姓的心里。如果他真能改过,而且如果真能从正面宣传法,那也是一件大大的好事,但却也绝不会是师尊安排的有缘人得法的主流形式,因为我们走的是“大道无形”的路,师尊讲过主要是两种得法方式,一个是外面有人炼功,书店里有大法的书;再一个是人传人,心传心(不是原话)。我不知道说明白没有,但我觉得挽回损失的方法不止是现在这种“走出来”这一个。

    大陆的环境和海外的环境不一样,我觉得在海外的弟子,为了大法不被当地政府误解,所采取的弘法护法方式非常的好。也确实使大法在其他国家得到了大力的弘扬。因为当地政府和公众不了解我们嘛,我们让他们了解就是一件大好事,但大陆是完全不同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就不能千篇一律地看这个问题。

    大陆之所以前一段时间出现过许许多多假经文,目的也就是为了诱捕学员,也许我是人的想法“不去上当”,但从“为人得法和弟子的提高”这方面来看,我确实不赞成无谓的行为。出了9月8日假经文的事情,我觉得其实在那边可能有很多便衣在,冒充大法弟子,利用大法弟子对法至诚的心来破坏大法。我们倒不是怕什么,但政府一些人花样翻新的阴谋都是利用了弟子的有求之心或常人之心。现在人一个一个都被他们抓进去关起来了,关键时刻大法真正需要我们的时候我们还能做什么呢?

    最后引用一段师尊在长春辅导员法会上的话:“我们还有的人在两个人争论的情况下,都在法中找我的话来互相之间争辩。你们都是用常人心在断章取义大法。你们都没有站在法的角度上去认识。你们换一个角度去认识你们就不会这样。碰到的任何矛盾都与自心是有关系的。”可能我的体会仍然有误,如这样,希望及时批评指正,互相探讨,以便共同提高。大家的出发点都是如何维护和弘扬大法,感谢对我的观点进行质疑的同修,让我能反观内心,并进一步提高认识。


    在京外地学员遭地方政府搜捕

    【明慧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日】〖10月2日消息〗据悉大陆各地现在已经接到“死命令”,不允许大法学员到北京上访,否则当地行政领导负全部责任。

    吉林省某市市委官员来到北京搜索该市在北京的法轮功学员,并根据该市学员在北京的 亲属的线索,找到了学员,要带他回去。据透露,吉林省已将许多大法弟子开除公职, 也抓了很多大法弟子。现在外地地区的警察和政府官员已经来到北京,搜捕在京外地学员,警车已经开了过来等着。学员被抓后必须写保证书悔过书之类的东西,否则拘留,拘留超过三次,将被无限期劳动教养,直到该学员悔过,保证不再上访炼功为止。

    目前正在发展的严峻形势对大法和修炼人意味着什么,很多学员通过前段时间的学法实修,心中已经有了比以往更加清醒冷静的答案。


    沈阳市10月4日将开始大逮捕

    【明慧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日】 〖10月2日消息〗据悉,锦州又有很多关在锦州看守所的学员开始绝食。从前天下午开始,看守所就不让任何人探访。包括家里的亲戚送衣物都不肯。由于这次被抓进去的学员相当多,而锦州看守所关不下这么多人,所以有相当一部分的学员被关在义县及黑山县的看守所或监狱里。

    另有消息表明,10月4日沈阳市公安将大肆逮捕法轮功辅导员及一些老学员。


    我不能没有大法书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日】 今天听了一个很感人的故事,听了之后就想把它写出来。

    故事的主角是位女士,看上去不超过30岁,可别人告诉我她有45岁了。和许多弟子一样,她从外地进京,到了天安门广场。不同的是,当公安要收她的大法书时,她不顾一切地想抢回来,结果被公安按在地上,用绳子绑了起来。这时她悄悄地对绑她的公安讲:“麻烦你帮我把书收好,我以后会来取的”。以后的事,又和众弟子一样了,无非是拘禁、录口供等等。不同的是,她被放出来后,首先想到的就是要取回大法书,因为她只有这一套书。

    第一次,她去了某公安部门,走到门口,她有些犹豫了,怕心起来了,结果她没能进去。第二次,她又去了同样那个公安部门,这次她进去了,她对公安说,她想拿回大法书。公安很吃惊,大声训斥她:你竟敢回来拿书?!这可是个原则问题。他们认为她是个傻子,把她赶出去了。回来后同修们都劝她不要再去了,明摆着书是拿不回来的。她也有些动摇,就买了下午的火车票准备回家。可过了一会儿,她心里又强烈地冒出那个想法:一定要拿回大法书,不能就这样给他们销毁了。如果拿不到书,我就不回家了。这样想着,她叫了一部的士直奔那个地方。这第三次,她心里很坚定,进门先对门卫一笑,心里想,你不要管我吧。门卫也冲她一笑,问她找谁。她说不出找谁,就说有一位警察对自己挺好,回家前想来谢谢他。门卫说你在门口等一会儿吧,他们等一下会出来吃饭,那时你再一个一个地认吧。她想着下午的火车,就从窗户上往里看。突然看见有一个小门开着,门对着的正是那个绑她的警察。她就笑着招手叫他出来。他出来压低声音对她说:你怎么又来了?你看这里穿便衣的都是警察。她说:我只想要回大法书。警察看了看她,走回办公室,拿来好几本大法书,叫她快走。她回到旅馆,捧着宝书热泪盈眶,她也看到了自己那颗心……

    大陆弟子
    99-10-02


    日本学员在东京进行和平弘法游行

    文/日本大法弟子

    【明慧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日】 10月2日阳光明媚,来自大阪,长野,福冈,广岛和东京地区的法轮大法学员 100余人上午10点钟开始在东京都内的代代木公园进行了集体炼功弘法活动。中 日媒体前来采访。炼功队列前摆放着法轮大法的横幅和大型日文版《转法轮》模型,非常醒目。学员们在祥和的气氛中做完了5套功法。

    下午1点,学员们从东京都的繁华地段涩谷区宫下公园出发,举行了和平的游行活动。警车在前面为游行队伍开道,沿途都有警察为游行护卫。队伍最前面是4位学员高举的大型法轮图形,紧跟着的是中日英三种文字的“法轮大法”,“真善忍”横幅和大型日文版《转法轮》模型。后面的学员打着日文写的“法轮功有益身心健康”,“法轮大法要人们重视道德观念”,“有百利而无一害”,“还法轮大法清白”,“停止迫害法轮功”,“释放善良的法轮功学员们”等标语。游行队伍在“济世”和“普度”的音乐声中行进,吸引了路上行人的注意。学员们向行人散发了300多份弘法材料。游行队伍通过了涩谷,青山通,表参道等闹市区后,进入外国使馆较集中的六本木,而后经过日本政府部门的办公区霞关,最后抵达终点日比谷公园。行程7公里,历时2小时。学员们都不觉得劳累,其中有9岁小弟子坚持和大人们走完了全程。有的学员边走边向警察弘法,介绍国内情况。警察非常理解我们,态度和蔼,多次询问大家累不
    累。警察说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祥和的游行。数家媒体的记者随着队伍跑前跑后,一直采访到游行结束。

    一位记者说你们这不是游行(Demo), 而只是行进。这次活动是在国内大法弟子修炼环境更加严峻的情况下,日本学员采取的特殊的一次弘法护法活动。第一次采取这种和平的游行方式,引起了更多普通群众对法轮大法的关注,而且使大家更坚定了团结一致弘法护法的决心。

    (1999年10月2日稿)


    华盛顿快讯之二

    文/美国大法弟子

    【明慧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日】 1999年10月1日下午4:30讯,北美法轮功学员在美国首都华盛顿DC集体炼功、弘法活动进入高潮。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之日,北美部分法轮功学员云集华盛顿DC参加庆祝祖国建国50周年炼功、弘法活动。有许多学员是请了一天的假,有许多学员是连夜开车10几个小时赶到DC的,但学员们一点也不感到疲倦。

    上午,法轮功学员向美国国会议员赠送了介绍法轮大法的资料、录相带。

    中午,炼功活动进入高潮。在国会山庄草坪上的百余名来自北美的法轮功学员用近两小时向游人们展示了全套的法轮功五套功法,场面十分壮观。多家中英文报纸、电台、电视台在现场采访。Fox news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录制了学员们炼功的全过程,并采访了部分学员。在和学员们的热烈交谈中,他们逐渐地对法轮大法有了更多的认识。

    学员们向人们讲述了法轮功给他们的身心所带来的巨大益处,法轮功在中国的弘传给中国社会所带来的巨大益处,还介绍了目前在中国国内的法轮功学员的情况。呼吁国际社会敦促中国政府释放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呼吁全世界所有善良的人们真正地了解法轮功,了解中国法轮事件的真相。

    至下午4:30分,中国大使馆门前的草坪上还有部分法轮功学员在静静地炼功、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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