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大法弟子的正法史(三)

【明慧网2001年12月17日】(接上文)

八,不把大法弟子当人

大法弟子在教养院里基本就是天天挨打,时时挨打。有一次,有两个四防,说法轮功欠打,如何如何,对他们太手软了。我就跟他讲道理,结果遭到他们的毒打。打我之后,我就告诉警察了。警察说:中,我管,他随便打人不对,但是也没对他们进行处理。就算白打我。回来这四防就跟我说:啊,你给我告诉队长了,我打你,你告诉队长,结果另一个四防又打了我一顿。我一看也太不象话了,我又告诉队长,队长还不管,四防又打我一顿。我说中国这儿太没有人权了,打人队长都不管,教养院不是不许打人、不打不骂不体罚吗?为啥打人你警察不管哪。结果呢没超过一小时我挨了两次毒打。后来我知道了,这两个四防为什么他敢打人呢,他是那队长的门子,这两个队长值班吧,正好他们一人一个人的门子,都是有门子才留在新收大队的。第二天,把我的腰打直不起来了,我不能坐立起来了,队长呢,不但不惩罚他们两个打人的凶手,而且把我坐都坐不起来的人给吊起来了,中国教养院就这样对待大法弟子,不讲道理,打人的人啥事没有,挨打的人,坐都坐不起来了,他吊起来。这个敢曝光吗?敢演电视吗?为啥不讲一讲啊?他不敢演。

第二天把我整整吊了一天,正吊着我的时候,金院长来了,看我被吊着呢,我说院长我跟你谈个事,我就把我挨打的经过跟他讲了一遍。金院长说了个什么话呢?大家听一听:他说你是教养院里的一条狗,谁愿意踢谁就踢,谁愿意打谁就打。把我吊了一天,我下地,走路都走不了,两个胳膊根本就什么知觉都没有,根本就好像别人的胳膊一样。腿也不好使,腰还疼,上厕所我都走不了,有的功友扶着我上厕所。我们那儿有个顾队长,说我是装的,不让扶着走,叫我自己走,结果我摔倒在厕所里。就这样还叫我坐小板凳,坐不住用两个人扶着坐,这就是人民警察。队长叫我背院规,和行为规范,就是30条,我从来不背,作业我也从来不写,因为我认为我不应该写,也不应该背,我没违法。

九,被严管

我整天呆在小号里。已经呆了三个多月了。在这个时候,又成立了严管,第一个被严管的就是我,严管一个月,我加上这一个月我正好在小号里呆了四个月。在严管班里挺严的,吃饭是两顿饭,中午不给饭吃,还叫四防在我们屋吃饭,让我们看着。晚上吃饭,别人俩馒头,给我们一个。在这四个月里头,夏天正是干旱,天气还很热。窗户上也没有沙窗,蚊子很多,晚上睡觉一个号里应该是一个人,但人太多了一个号里装两个人。两个人怎么睡呢,就是一颠一倒的睡。那里非常潮湿,当时我的身体上长的都是疥,身体非常刺痒,蚊子也多,手还被扣着,挠不了,只能往墙上和铁门上蹭一蹭 。在吃饭和上厕所时手也这么扣着,也不给解开,晚上睡觉也不给解开,就是这么扣着。这就是教养院的生活。对我们大法弟子就这么样,什么是老虎凳啊、电棍啊,太平常了,说这个老虎凳是一个铁椅子。腿、脚、手都被捆在凳子上。躺在凳子上,躺不是躺,坐不是坐,如果上厕所的话还不叫你自己去,由四防给拿小瓶,给你改裤子接尿。哎……。吃饭也不让你自己去吃,叫四防喂你吃。为什么呢?就是治你,看你能不能忍受。

我们严管班算我三个功友,看我不穿马甲,说我按着大法的法理去悟了,用这法理认识到了不应该穿,他俩也悟到了,是对的,结果他俩也脱了,脱了之后队长把他们俩用电棍进行毒打,坐老虎凳,把手扣起来,吊在铁门上,二个小时一换面,一掉个。你要不穿,就这样吊着看你穿不穿,就这样对待他俩。第二天院长张爱平来了,一看,难怪他俩脱马甲,这还有一个便衣呢,他咋没穿?结果队长把我叫到另一个房间,说你不穿马甲也把你扣起来。我说随便吧,反正我不穿,他们就把我按在地上,他们找了十二个人,硬把马甲给我穿上,还把这马甲缝在我的衣服上,你要薅呢把自己的衣服也薅坏了,但是不管你怎么对我,只要你把我穿上了,除非把我手扣在板凳上,我薅不着。松开我就薅掉。你扣着我吊着我,等于我没穿。为什么我不穿呢?因为我没违法,大法弟子没违法没犯罪就是不穿。

有一次沈阳马三家来了不少叛徒,省里来了不少人,省厅厅长带来的,到我们教养院来转化我们,我们大队长说你也去吧,听一听,我说听就听。不去也不行,硬把我带去了,说你必须把马甲穿上,我说我不穿,结果呢到那屋里那些人就看到我没穿马甲,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是法轮功。他说你怎么不穿马甲呀?我说我就不穿。为什么不穿?我说我没犯法。我说你咋不穿呢?这是我的自由,我愿意穿我就穿,你强制我不好使。在所谓的转化座谈会上,他们说都可以发言,我说好。他们就讲他们的邪悟的道理,我一听,他们是破坏法,我就同他们讲道理。结果呢,省厅的副厅长走到我面前问我,为啥不穿?因为我是好人,我没违法,我就不能穿,我不但不穿,强制劳动我还不干呢。厅长大怒,你叫什么名字?队长告诉他了,他把我的名字记在笔记本上。我们大队长来了,把我带回去了,你别参加了。回去之后,找了九个四防,把我按在地上,把马甲给我穿上。把我扣上送到小号,从此以后就一直呆在小号里。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