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环球邮报:法轮功学员在人权诉讼案中胜诉

【明慧网2006年1月28日】(明慧记者张颖编译报导)2006年1月18日,针对加拿大渥太华法轮功学员黄代明控告渥太华中国老年会歧视和诋毁法轮功学员一案,安大略省人权法庭做出裁决:原告法轮功学员黄代明女士和安省人权委员会胜诉;被告赔偿黄代明女士伤害费用总计一万八千加元。

加拿大环球邮报1月26日报导,安大略省人权法庭裁决一位渥太华的老妈妈胜诉,这位老妈妈说,她因为信仰法轮功而受到歧视。

这项裁决表明,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对“宗教信仰”(Creed)的定义也同样适用于法轮功。

黄代明控告渥太华中国老年会(Ottawa Senior Chinese Culture Association)说,她因为信仰法轮功而遭到该老年会的骚扰,而最终被拒之门外。法庭下令老年会支付黄女士一万八千元的个人尊严伤害赔偿和精神伤害费用。

人权委员会发言人杰夫·皮瑞尔(Jeff Poirier)昨天说,裁决并不表示法轮功已被视为一种宗教。对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OHRC)来说,宗教信仰的定义是指对有立誓信教行为的某种系统的信仰,这包括信仰本身和宗教仪式。

另据渥太华公民报同一天的报导说,老年会必须赔偿法轮功学员。安大略省人权法庭裁决渥太华中国老年会歧视一名该会的会员,这名会员因为是一位法轮功学员而被取消会员资格。法庭发现老年会反复、公开取消73岁的黄代明女士的会员资格,组织反对其信仰的签名活动,并且诋毁她的信仰。

公民报的报导还说,根据证据,包括专家关于在中国历史上受欢迎宗教的证据,法庭发现法轮功构成一种信仰,符合安省人权法规定义的保护范围。人权法庭下令:老年会针对黄女士个人尊严的伤害赔偿综合性伤害费一万元;以及由于对其权利的侵犯赔偿黄女士精神伤害费用八千元。法庭还下令立即接纳原告及任何一名法轮功学员加入老年会;修改老年会宪章、加入反歧视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