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子良先生的投书摘要及其所附的说明文件(《赔偿清单》,《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后续康复费用评定意见书》,《樊中庄颅脑外伤、不完全性颈髓损伤不完全性四肢瘫后续康复治疗项目》)
2005年8月9日,浙江省缙云县的大法弟子樊中庄先生,在自己家中被原县国保大队长李金亮、镇政法委旺土根等十多人传唤并实施刑事拘留,随后缙云县公安局将地关押在缙云县看守所。拘禁期间,缙云县公安局采取了非法的刑讯逼供手段。传唤之后就连审五天五夜,每日八人轮番审问,多次将他的手、脚戴铐。
在如此长时间连续疲劳审问,使樊中庄精神受到极大的折磨,因而人变得恍恍惚惚。以至于在2005年8月27日被从3米高的“楼上”推下致伤残。据查:缙云县看守所并非设在楼上,(可以说全国几乎所有看守所都不设在楼上),分明是这些恶警关起门将樊中庄暴打致残的,在这以后的几天内樊中庄因脑部严重受伤一直神志昏迷,对当时所发生的事一点都回忆不起来,反被这些恶警诬陷为“跳楼自杀”。送医院超过48小时由本村的村长和镇里的几个干部通知家属,也就是说,恶警们对樊中庄下此毒手的二十天内,在其家属全然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
原本身体健壮的樊中庄先生,在经受多次牢狱之灾未曾将他身体摧垮,如今在本乡本土的当地,却被这些恶警们的酷刑摧残,变成了依赖轮椅伴随终生的残废人了。记得2004年12月,出狱不久的樊中庄先生,风风火火刚从北京上访回来,赶来我家探望我这个狱中的生死之交,我看到他充满活力、精神饱满不由得为他庆幸没被监狱摧垮,而今看到他必须依靠家人搀扶才能站立的照片,拐着的左手很明显是残废人,相比之下竟是面目全非,判若两人。恶警们你们竟敢对一位抬头不见低头见、乡里乡亲的本乡人下此毒手,看来完全丧尽人性,变成禽兽不如的畜生了。
下面让我摘录几段在杭州法庭上几段片段,给你们(缙云李金亮及恶警们)这些法盲上上课,我奉劝你们不要再为江泽民之流充当走狗、打手了,----(江泽民是什么货色?他是日伪汉奸的儿子,我们不用共产党那种株连九族套江泽民,可是也不能摇身一变成了“烈士遗孤”到处招摇撞骗!况且江本人确确实实是在汉奸大学毕业,并且授予汉奸尉官军衔的),江泽民已被控诉到多个国家法庭,因此你们对民众犯下的罪、欠下的债,江泽民是救不了你们的,要由你们自己来偿还了,而且一定要偿还的。
另一方面你们这些人追随你们的主子,又是疯狂地、丧心病狂地迫害好人,将好人杀的杀、关的关,打得他们终身残废。而天底下最最好的大好人,就是大法弟子和信仰上帝的基督徒、佛教徒!什么东西蒙住了你们的眼睛,将好人当坏人,又将坏人当“好人”?就是共产小集团的私利,也是你们自己的私利,为了这个小集团的私利,你们什么伤天害理的坏事都干得出来。
在此我还要告诉你们: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事:由17人组成,南非前开普顿大主教、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图图是这个委员会主席,主要职责是调查在南非种族隔离统治期间所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为促进南非民族和解作出了巨大努力。该委员会的任务之一就是为受害者个人提出赔偿建议,为受害者昭雪。但由于这种赔偿不是简单的经济赔偿,它勾起人们痛苦的历史回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是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才能和解!在真相还没弄清前,谈不上和解。可以坦白告诉你们,你们所犯下的罪恶一定要清算的,该赔偿的赔偿,该负法律责任的,接受审判,一点都不能含糊。
另外你们还一定会清晰记得,去年底伊拉克的萨达姆上绞刑架的镜头,这一定使你们刻骨铭心、心惊肉跳的…。
现在樊中庄先生被你们致残的细帐,已请丽水天平律师事务所,作出详细、客观的鉴定,(尽管鉴定书中跟着当地公安说“是从3米多高处摔下”,不敢说被这批恶警暴打致残,但我理解他们),这还不包括精神痛苦的赔偿,本来樊先生正值年富力强之际,可以为社会为家庭创造更大的财富,而今却要家庭来负担他半辈子的生活,如是你们的家庭成员将怎么想?。
让人愤愤不平的是:缙云公安局副局长杨长春竟说:这份鉴定是个天文数字,要赔就给你十万元人民币,但必须先预付20年的利息…我说你这是在耍流氓,你那种恶从胆边生的霸道行为,是一个十十足足的无赖!你们还指使丽水医院,停止为樊中庄用药、治病;樊夫人自去年八月以来,在医院为侍候樊先生的保姆费至今分文未付;司法鉴定共花4200元,也由本人出,(那是四月份初稿写就时的情况,五月以来当局又让医院用药了,但只字不提这笔赔偿费)。
当全国千万大法弟子受迫害致残、致死的真相,被揭露公诸于众之日,就是你们这些恶警被押上历史的审判法庭之时,我们要将你们的丑恶嘴脸,暴露在全球主持正义的公众面前,成为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
我今天之所以花大力气,将这份详细清单列印出来(本人不会打字),为的是让全国凡同样受到恶警们残酷虐待的受害者,有一个借鉴,有一个参照标准,拿着这份司法鉴定,可以更加有理有据地与这些违法犯罪份子打官司。
2007 年 5月 6日
附:
赔偿清单
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后续康复费用评定意见书
樊中庄颅脑外伤、不完全性颈髓损伤不完全性四肢瘫后续康复治疗项目
赔偿清单
一、误工费:71340元。自2005年8月27日受伤至评残之日2006年11月7日,计435天,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每天82元)的二倍计算:即435×82×2=71340元。
二、定残前护理费:43500元。护理日期:2005年8月27日至2006年11月7日,计435天,按二人护理,每人每天50元计算:即:435×50×2=43500元
三、营养费:8700元。以每天20元计算,即435×20=8700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天20元计算,即435×20=8700元。
五、残疾赔偿金:402260元。樊中庄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2005年浙江省国家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113元),即20113×20=402260元。
六、康复及残疾用具费等:731202元。其中:1、住房改造费20000元;2、护理费584000元;3、康复及残疾用具费:127202元。
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以上合计:1365702元。
清单提交人:
时 间:
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丽天司法鉴定所[2006]临鉴字第800号
委托人:樊中庄
委托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四日
委托事项:以“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评残;护理依赖评定。
鉴定对象:樊中庄、男、54岁,家住缙云县伍云镇88号,电话:3122310
受伤时间: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送检材料:丽水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资料一份
送检日期: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鉴定地点:本所鉴定室
一、案情摘要
据被鉴定人介绍和病历记载:2005年8月27日,其从3米高处摔下,致头部受伤,当即被他人送至缙云县人民医院治疗,当即转入丽水市中心医院治疗,现仍在做康复治疗,现委托本所,要求鉴定。
二、资料摘要
丽水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233251)记载:患者因“头部跌伤意识不清3小时入院,体检:右上肢和左下肢疼痛刺激有活动,其他肢体制无活动,2005年8月27日头颅CT示:右颞顶叶脑挫裂伤,左额颞叶硬膜外血肿,左额骨骨折,眼眶外侧壁骨折。初步诊断:右颞顶叶脑挫裂伤,左额颞叶硬膜外血肿,左额骨骨折,眼眶外侧壁骨折,颈椎骨折,颈髓挫伤,肺部感染,左第五肋骨折;两下肺与气管扩张可能,胸膜增厚,右肺上叶伴发性肺结核,糖尿病。入院后予抗感染、止血补液、维水电解质平衡等对症治疗,用适量甘露醇脱水降颅压。
病程录记载:2006年8月19日查:双上肢功能障碍,以左上肢明显,近期训练改善不大。
2006年9月18日查:左上肢及左下肢活动功能受限明显。
2006年10月9日查:左侧肩关节活动功能受限严重,左上肢呈屈曲痉挛,肌张力增高,右肩关节活动功受限,步行欠稳。
2006年10月16日查:肩关节活动受限,左上肢呈屈曲痉挛,肌张力高。
三、检验所见
自诉伤后一直在市中心医院治疗,经康复至今必须在他人扶着移动,右手稍能上提,左手不能动,右脚不能抬,左脚稍能抬,食欲可,五官正常,小便正常,大便拉不出,需经常使用开塞露或吃药,无需用手抠。
本所法医查:一般情况可、神志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在妻子用轮椅送到本室检查,扶起后靠墙壁可直立数分钟,双肩关节僵硬,左肘、腕关节、指掌、指间关节僵硬,痛觉消失,右肘腕关节活动基本正常,能屈、伸、转,痛觉不灵敏,拇指尚能活动,不能对掌,食指活动可,中指、无名指、小指活动受限,2、3、4、5指能握拳,运动神经障碍。双下肢各关节未僵硬,左下肢各关节能伸、屈,痛觉消失,右下肢不能自伸屈,痛觉敏感,双膝反射亢进,四肢肌张力升高。左上肢无功能,肌力0级,右上肢肌力111级,左下肢肌力lv级,右下肢肌力111级。
四、分析说明
(一)、被鉴定人樊中庄因高处摔下致脑挫裂伤,外伤性颈椎骨折,不完全性脊髓损伤伴不全性四肢瘫,左上肢无功能,肌力0级,右上肢肌力111级,左下肢肌力lv级,右下肢肌力111级,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3.3.之规定,构成111(三)线残疾。
(二)、生活自理范围包括:1、进食;2、大、小便;3、翻身;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是指被鉴定人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根据省高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附录B中B.1.2之规定,伤后二个月为一级护理依赖,之后为二级护理依赖,出院后生活部份不能自理,符合三级护理依赖。
五、鉴定结论
(一)、被鉴定人樊中庄因高处摔下致脑挫裂伤,外伤性颈椎骨折,不完全性脊髓损伤伴不完全性四肢瘫,左上无功能,肌力0级,右上肢肌力lll级,左下肢肌力lv级,右下肢肌力lll级,构成lll(三)级残疾。
(二)、被鉴定人樊中庄伤后二个月为一级护理依赖,之后为二级护理依赖,出院后生活部份不能自理,符合三级护理依赖。
华潭跃 主检法医师
鉴定人
鲍贤勋 副主检法医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
打字、核对:雷燕青
(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
电话:0578-2612679
0578-2631068
本所地址:丽水市括苍路372号
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后续康复费用评定意见书
丽天司法鉴定所[2006]临鉴字第801号
樊中庄,男,54岁,家住缙云县伍云镇88号。2005年8月27日因高处摔下致脑挫伤,颈椎骨折不完全性颈髓损伤伴不完全性四肢瘫,左上肢无功能,肌力0级,右上肢肌力lll级,左下肢肌力lv级,右下肢肌力lll级,本所鉴定lll(三)级残,今后生活部份不能自理,需三级护理依赖。现委托我所对其后续康复治疗费用进行评定。附丽水市人民医院康复科康复治疗项目意见书一份及丽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报告书一份。
被鉴定人樊中庄高处摔下致脑挫裂伤,颈椎骨折,不完全性颈髓损伤伴不完全性四肢瘫,经治疗目前伤情已稳定,治疗终结,在他人扶助下可以短时间坐,短距离移动等。脑挫裂伤、脊髓损伤伴瘫痪患者是严重的伤残人之一,由于受现有医学水平限制,恢复损伤的神经功能是困难的,长期在医院住院康复治疗也是不现实的,只能在家中采取功能康复和在他人帮助下到户外晒晒太阳、吸收新鲜空气等办法,以增强机体抵抗力,恢复身体的残余功能,提高患者的生活处理能力,防止并发症的发生和部份肢体障碍功能不会进一步加重,故对其必然和必需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评定。根据其损伤程度、目前状况,综合评定如下:
(一)、康复治疗项目意见书第一条:残疾患者生活空间改造一项。该患者今后生活要以轮椅作代步工具,为此,其家庭住房必须进行适当调整和改造,故需做适当的空间改造(费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康复治疗项目意见书第二条:残疾人用品一项。说明如下:
1、开塞露、一次性尿垫、纸尿裤、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导尿包,防褥疮床垫,防褥疮坐垫七项,该患者无大小便失禁等,故无需考虑。
2、空气波压力治疗仪、CPM机(恢复肢体功能用)、康复治疗仪三项。可选用康复治疗仪(一种适合截瘫、偏瘫和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使用的肢体多功能康复治疗仪)一项为妥(使用期限5年左右)。
3、起立床 (适用于偏瘫、截瘫及其他重症或者恢复训练时站立训练),被鉴定人樊中庄高处摔下致脑挫裂伤、颈椎骨折、不完全性颈髓损伤伴不完全性四肢瘫、应该配备起立床,但不能按照医院正规康复治疗角度去配备,在家使用损耗相对较慢,本鉴定人认为配备一台为妥。
4、被鉴定人樊中庄今后生活要以轮椅代步工具,应给予配用中档价位的轮椅(使用期限为4─6年);因为不能蹲,故需配备坐便轮椅,由于使用次数少,损耗慢,使用期限确定为8─10年为妥。
(三)、关于项目意见书第三条定期检查费用是以住院病人确定的,本鉴定人认为,对于检查费用,应以瘫痪病人在家休养情况确定:
1、骨密度检查应每二年一次;
2、肾脏、膀胱B超检查、肝肾功能检查、尿流动力检查等四项应一年一次;
3、胸片每年一次,有症状时随诊;
4、脑功能性核磁(FMRL)三年一次;
5、瘫痪病人最常见的并发症是吁吸道、尿道感染,需经常性作一次检查,综观整个情况,血常规、尿常规每2个月检查一次,胸片、尿常规不正常时,可以扩大检查范围。
(四)、项目意见书第四条关于防治骨质疏松、感染,需经常服用钙剂,使用抗生素问题。本所鉴定人认为,情况确实存在,但使用的量、程度无法估计,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全案,适当给予考虑,具体数量无法确定。
华潭跃 主检法医师
鉴定人
郑海焕 主任中医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打字、核对:雷燕青(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
电话:0578-2612679
0578-2631068
本所地址:丽水市括苍路 372 号
樊中庄颅脑外伤、不完全性颈髓损伤不完全性四肢瘫后续康复治疗项目
1、残疾患者生活空间改造(费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1)轮椅在室内应能出入每一个房间,特别是厨房和厕所,应方便患者日常生活尽可能自理。
(2)患者使用的厕所为坐式便池,并配有扶手,应在室内设置供患者使用的卫生洗澡设施。
2、残疾人用品用具:
患者必须在他人帮助下坚持训练才能巩固康复疗效,进一步维持和康复身体的功能,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为此,建议为患者配置如下用品器材:
品名 价 格 使用期限
(1) 轮 椅 1850 元/台 4 年
(2) 防褥疮坐垫 1280 元/个 4 年
(3) 起立床 1.5 万元/张 10 年
(4) 防褥疮床垫 1600 元/个 4 年
(5) 坐便轮椅 860 元/台 5 年
(6) 开塞露 0.50 元/个 3 支/日
(7) 一次性尿垫 3.60 元/片 5 片/日
(8) 纸尿裤 6.00 元/个 3 个/日
(9) 一次性尿包 25 元/个 1 个/日
(7),(8),(9), 三项可任选一项
(10) 一次性手套 0.50 元/个 2 个/日
(11) 空气波压力治疗仪 2.5 万元/台 5 年
CPM 机 1.2 万元/台 5 年
康复治疗仪 2900 元/台 5 年
负压吸痰器 800 元/台 10 年
注: 上述赔偿中,非一次性用品用具另加 10%维修费。
3、 患者应定期进行体检, 后续检查费如下:
(1) 骨密度检查 60 元/次 (每年一次)
(2) 肾脏,膀胱 B 超检查 60 元/次 (三月一次)
(3) 肝肾功能检查 80 元/次 ( 3 ─ 6 个月一次)
(4) 胸片 60 元/次 ( 6个月一次 )
(5) 血常规检查 15 元/次 ( 每月一次 )
(6) 尿常规检查 9 元/次 ( 1 ─ 3 周一次 )
(7) 尿流动力检查 1000 元/次 ( 一年一次 )
(8) 膀胱冲洗 60 元/次 ( 每月两次 )
(9) 脑功能性核磁(FMRL) 350 元/次 (一年一次 )
4、 为防治骨质疏松,下肢深静脉支柱,肺炎泌尿系统感染等并发症,需经常服用钙剂,使用抗生素等
5、护理问题: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建议根据我国有关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劳动法>有关规定,妥善安排患者的护理人员,每天需要两个人护理,参照当地工资标准执行。
丽水市人民医院康复科 吕云霞 赵志宏 (签字)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
丽水市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报告书
丽市价认[2006]鉴字 369 号
浙江丽水天平司法鉴定事务所:
根据你所鉴定委托书的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丽水市人民医院康复科出具的“樊中庄颈髓损伤伴四肢瘫后续康治疗项目意见书”中的残疾用具和康复护理用品及检查费用的价格进行鉴定。现将价格鉴定情况综述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鉴定单价 (元)
1 轮椅 台 1 800-2000
2 防褥疮坐垫 个 1 1280
3 手动起立床 张 1 8000-10000
4 电动起立床 张 1 10000-30000
5 防褥疮床垫 个 1 1600
6 坐便轮椅 台 1 500-1000
7 开塞露 个 1 0.65
8 一次性尿垫 片 1 2 。1
9 纸尿裤 个 1 3
10 一次性尿包 个 1 25
11 一次性手套 双 1 0 。1
12 空气波压力治疗仪 台 1 18000
13 CPM 机 台 1 12000
14 康复治疗仪 台 1 2900
15 骨密度检查 次 1 60
16 肾脏、膀胱 B 超检查 次 1 60
17 肝肾功能检查 次 1 80
18 胸片 次 1 60
19 血常规检查 次 1 15
20 尿常规检查 次 1 9
21 尿流动力检查 次 1 1000
22 膀胱冲洗 次 1 60
23 脑功能性核磁(FMRL) 次 1 350
价格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 丽水市价格认证中心
机构资质证书证号: 浙 331100
价格鉴定人员
姓 名 执业资格名称 资格证号 签名
蔡 勇 注册价格鉴证师 0000523
冯 曦 注册价格鉴证师 0000519
丽水市价格认证中心
( 公 章 )
二 00 六年 十一月 十三日
缙云公安局副局长杨长春:13906781301
地 址: 缙云县五云镇寺后路
邮政编码: 321400
负 责 人: 王小荣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0578-3122434
传 真: 0578-3122434
E-MAIL : [email protected]
电话区号:0578
丽水市公安局便民联系电话
科 室 电 话
政治部 2786121
考核办 2786136
干部处 2786125
警务处 2786126
宣传处 2786128
教育训练处 2786135
纪委 2786153
督察队 2786158
纪委(审计室) 2786155
机关党委 2786137
办公室 2786185
指挥中心 2786193
后勤处 2786210
国内安全保卫支队 2786239
经侦支队 2786251
刑侦支队 2786289
监管支队 2786313
外事处 2786327
行动技术支队 2786341
交巡警支队 2786448
网监支队 2786352
禁毒支队 2786363
法制处 2786376
信息通讯处 2786391
看守所 2786420
汽校门卫 2786720
森林公安处 2175373
高速公路 2952415
交巡警机动车检测中心 2786779
警察学会 2786408
查号台 2786114
缙云县公安局便民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缙云县公安局 五云镇寺后街14号 3122434
指挥中心 五云镇寺后街14号 110
治安大队 五云镇寺后街14号 3122434
经侦大队 五云镇寺后街14号 3122434
控申科 五云镇寺后街14号 3122434
计通科 五云镇寺后街14号 3122434
户政科 五云镇大桥西路15号 3132544
办证中心 五云镇大桥西路15号 3123523
经文保科 五云镇健康巷25号 3123014
巡特警大队 五云镇水南街59号 3121124
刑侦大队 五云镇大桥南路243号 3145546
五云刑侦中队 五云镇大桥西路15号 3122107
壶镇刑侦中队 壶镇镇贤母西路 3152385
新建刑侦中队 新建镇溪滨东路26号 3172333
五云派出所 五云镇大桥西路15号 3123308
壶镇派出所 壶镇镇贤母西路 3153122
新建派出所 新建镇溪滨东路26号 3171010
东渡派出所 东渡镇东渡村 3610220
新区派出所 五云镇新区 3340049
仙都派出所 五云镇笋川村323号 3120012
七里派出所 七里乡金隆村 3124309
新碧派出所 新碧镇新华东路7号 3181175
东方派出所 东方镇东方街 3560004
舒洪派出所 舒洪镇振兴路30号 3191026
大源派出所 大源镇大源村365号 3960110
溶江派出所 溶江乡前溪村185号 3940013
胡源派出所 胡源乡章村村东124号 3199110
方溪派出所 方溪乡方溪村 3660003
雁岭派出所 雁岭乡下潜村 3157606
大洋派出所 大洋镇前村村 3980110
交警大队 五云镇大桥南路243号 3122202
交警机动中队 东渡镇东渡村 3610096
壶镇交警中队 壶镇镇贤母西路130号 3153227
新碧交警中队 新碧镇镇南路40号 3181224
舒洪交警中队 舒洪镇振兴路30号 319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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