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唐清英等被非法庭审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南报道)2014年7月30日上午9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法院非法庭审唐清英、唐开菊、尹秋阳、肖桂英四名法轮功学员。对此,怀化市610如临大敌,市、区、中方县及怀化铁路610纷纷出动,操控国保、便衣、防暴、交通等公安警察及消防队员,在法院内外及周围布控,阻挠民众参与旁听。

非法庭审持续了7个小时左右(中午仅在用餐时休息了半个小时),直到下午4点左右结束。在庭审过程中,四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要求法庭依法释放无辜。


法庭外的警察封锁路口

一、重兵布控,恐吓、绑架阻旁听

当天上午8点刚过,被非法庭审的法轮功学员的亲朋等人就陆陆续续的来到法院参与旁听,但大都被610人员阻挠而被拒之门外。610人员对要求进入法院旁听的人员进行游说、恐吓、甚至绑架,阻挠民众进法院旁听。

怀铁法轮功学员李世荣和唐开菊八十多岁的老母亲8点刚过就来到法院,因为要参加旁听,她俩一进入法院大门,就被怀化市“610”恶人杨涛阻拦,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了”为由,不让李世荣进入法院。李世荣只好说,到里面去看看朋友。“看朋友也不行,今天不能进。”遭“610”恶人杨涛断然拒绝。几个警察上前,架起李世荣的双臂,就把李世荣拉向警车。在李世荣抵制之时,又有警察抬起了她的双脚,使她身体悬空,强行把她抬上了警车。

唐开菊八十多岁的母亲因为要求旁听,想在法庭上看看自己遭受牢狱之灾已近四月的女儿,也遭绑架。她们二人同时被劫持到湖天派出所,被非法拘禁了8个多小时,直到下午4点半左右,非法庭审结束后,才被放回、恢复自由(李世荣被放回之时,怀化铁路公安分处国保支队殷果辉等二人还跑到湖天派出所居然以接她为由无理要对李世荣拍照,被李世荣拒绝)。

肖桂英的母亲年近九旬,姨妈八十多岁,她俩结伴来到鹤城区法院想参与旁听,由于年高体衰,身有疾患,来一趟并不容易,只想在法庭上见见久未相见、多灾多难的女儿和亲人,也被610人员阻拦,并在610人员的游说下,被送回家中。610人员对要求进入法院旁听的民众进行游说、施压,要他们不要参与旁听、离开回家,并对要求参与旁听的民众进行恐吓。鹤城区610恶人杨军声称:“谁带头,一律判刑”、“谁发真相资料,一律拘留”。对守候在路旁听想去旁听的民众,怀化610操控一不明身份的男性人员摄像图谋不轨(此人40岁左右,有人认出陈开玉被鹤城区法院非法庭审时也曾在法庭摄像)。610人员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一女性法轮功学员正在使用手机,因怀疑其摄像,手机被恶人杨军指使一警察抢走,几经索要,经他们检查,确实没有发现照片后才予退还。

为阻挠民众旁听,怀化610与公检法狼狈为奸,实施了“三道”封锁:先由交警封锁去法院的路口,再由610人员和防暴警察封锁法院大门口,最后由法院人员把守办公区域。

在去法院的路口处,交警在此拉起了封锁线(见照片),对过往车辆实施交通管制,阻止所谓“可疑”车辆前行。沿途布有便衣,不时还有610、公安国保人员游动。怀化市610杨涛、鹤城区610杨军、杨华等人专门守候在法院大门口,对前去旁听的民众进行拦截,还有多名防暴警察(鹤城特警)手持警械在此把守。中方县610雷建华、张××(女性,30多岁,也到现场对法轮功学员摄像),铁路国保、610殷果辉等人也都到场。

进入法院大门,辩护律师和旁听人员必须从法院办公区前的一道不锈钢伸缩门旁边的那道小门进入,在此登记身份信息、查验旁听证等,比对无误后经安检才能进入法院,随身携带的手机被收缴保管。不允许携带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律师对此进行了抗议,令法院一副院长非常恼火,口不择言:“北京律师就了不起了!”,一律师听后回应道:“你是副院长,就可以不讲法律吗!”律师最终进入法院。

据目击者说,法院内外及四周布有大量警力包括国保、便衣、交警、派出所警察等在内的公安人员和消防队员,动用警力达百余人之多,且对布控的路段、任务都有明确的分工。布控前还集合开会动员,编造谎言如:防止法轮功学员自残、自焚等诬陷之词以煽动警察、消防人员,制造布控、阻止旁听的合理性。法院大院内还有不少公安、610等各类人员聚集。刻意制造出的紧张和恐怖气氛令许多民众动容。

据了解,鹤城区法院的法庭虽然不算大,原至少可容纳近百余人旁听,但现在却“变小”了,参与旁听的人员仅三十多名。且这三十多名旁听人员均由610人员安排指定。每位被非法庭审的法轮功学员被限制两名家属旁听,在开庭的前一天610人员就电话通知凭身份证登记领取了旁听证。除唐清英的老伴作为第二辩护人出庭为唐清英辩护外,参与旁听的家属实际只有六人。其他旁听人员都是与该案有关的参与迫害的610、公安国保人员及610“请”来的被非法庭审的法轮功学员或其家属所在地或单位的办公室、保卫科负责人、村长、村支书、治保主任。

法庭内戒备森严,除法警外,还有数名防暴警察手持盾牌站列于后。

据悉,在非法开庭前,由于法轮功学员通过不干胶和信件的方式发邀请函邀请民众参与旁听,令怀化610十分恐慌。一外地人看到邀请函,知道有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多年上访无门、申诉无果的拆迁问题看到了一线希望,也想请正义律师为其打官司,并想方设法与律师见面。

610人员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了”为由,重兵布控,阻挠民众旁听,是他们不想看到他们不想看到的人出现在法庭的旁听席上,是怕人知道他们为非作歹、迫害无辜善良的恶行曝光,是他们做贼心虚,害怕引起旁听民众的民愤。这也许就是怀化610费尽心机、动用空前的人、财、物力阻挠民众参与旁听的合理解释。

二、事件回放——善良遭绑架、无辜被陷害

2014年4月8日上午,怀化市鹤城区“610”杨军、杨华、丁胜武与鹤城公安国保吴珺、迎丰派出所等几十名警察,在怀东一住宅楼附近,非法搜查住在杜子爱夫妇家中、走在路上正要去驾校学驾驶的罗家宾,抢走其身上现金一万多元(购货款)、MP3及各类证件,并将罗家宾绑架。后又非法搜查和绑架了住在杜家中正出门走下楼的张春秋,抢走了其身上的钥匙,并用此钥匙非法套开杜子爱夫妇的家门,未出示任何相关手续和证件,翻箱倒柜,强行搜查,非法扣押私人财物,包括几十台数字点播机、信仰物品、资料及现金五万余元,杜夫妇亦被绑架。后来多名朋友去她家探访被强行搜查,其中王玉英、刘玉娥被绑架,郑红霞被无理要求脱裤查身,公安遭拒后,在郑红霞的背包中翻出她的低保存折才停止对她的恶意侮辱。事件发生后,共有六名人员被绑架,其中五名人员被非法关押于怀化拘留所。

第二天上午,被非法关押人员的亲朋,包括唐清英、唐开菊、尹秋阳、肖桂英前去鹤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反映情况,要求释放上述被非法关押的五名人员。不料反映无果,公安出动数十名警察包围了其亲朋,唐清英、唐开菊、尹秋阳、肖桂英四人反被多名公安推上车强行带走,在怀化中医院被十几名警察按住,强行抽血检查。当晚这四人被非法关押在怀化市看守所,并被指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而遭非法逮捕。目前,这四名法轮功学员已被非法关押在怀化市看守所已将近五个月。

迫害唐清英、唐开菊、尹秋阳、肖桂英四名法轮功学员,怀化市610蓄谋已久。去年以来,怀化铁路等地发生多起绑架关押法轮功学员的事件,因为这四名法轮功学员多次陪同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的亲朋到有关部门要人,使怀化610如鲠在喉、如芒在背,一直伺机对她们进行迫害。特别是2013年11月21日,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陈开玉上诉案,陈开玉亲朋到怀化中院门口要求参与旁听,这四人也在其中(详见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报道“陈开玉上诉案开庭 湖南怀化610阻亲友旁听”),更令怀化610恼火,操控怀化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鹤城公安分局,于2014年1月20日对唐清英等四人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为由立案侦查,于2014年2月27日对这四人向鹤城区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明确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批捕使迫害没有得逞。2014年4月9日上午,唐清英、唐开菊、尹秋阳、肖桂英被绑架后,鹤城公安分局再次向区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批捕。

2014年5月5日,鹤城公安分局将构陷材料移送鹤城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律师在介入后,致函鹤城区检察院,指出: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分局于2014年2月27日提请逮捕唐开菊等人时鹤城区检察院明确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既然是“非法聚集事件”,既然“几位五六十岁的老太太严重扰乱了铁路公安处和法院的工作秩序,”为什么在当时不立案呢?为什么在2014年2月27日鹤城公安分局提请逮捕时鹤城区检察院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呢?同样的事情,为什么彼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在却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了呢?

6月5日,检察院将构陷材料退回鹤城公安分局补充侦查,6月中旬,鹤城公安分局再次将构陷材料移送到鹤城区检察院,检察院马上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向鹤城区法院提起起诉。鹤城区法院迅速立案。

三、家属鸣冤——向公安局、检察院提出申诉

亲人含冤,遭无妄之灾,四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多次去“610”、公安局要求放人,都被“610”恶人杨军、公安国保吴珺、迎丰派出所副所长邓金文等人推诿搪塞或阳奉阴违的拒绝。5月初,四名家属对鹤城公安的严重违法行为联名向公安局、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法撤销对尹秋阳、唐开菊、肖桂英、唐清英的非法逮捕,恢复她们的人身自由,并责令与此事件相关的责任人对四名合法公民——她们的亲人强行抽血检查的行为作出解释并公开道歉。指出鹤城公安的行为,是在以执法之名,行不法之实:

(一)随意扣押公民财物违反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四月八日上午,警察未出示任何证件,非法搜查和拘禁罗家宾、张春秋等多名人员。用钥匙非法套开杜子爱夫妇家门,非法侵入、非法搜查杜夫妇住宅。非法扣押大量财物。警察没有谁向杜夫妇等人员表明身份,没有谁出示搜查证,没有谁提醒或要求财物持有人对扣押财物查点清楚,也没有谁对扣押财物开列清单,更谈不上有谁在扣押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警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二)拘捕法轮功学员,违反了《宪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法轮功信仰者作为合法公民,“法轮功学员”这一身份,不应成为警察执法犯法、欺压民众,打击善良的借口。《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坚持自己的任何信仰、表达宣传自己的信仰、持有信仰物品与资料都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将法轮功诬蔑为“邪教”之说,来自江泽民和党媒《人民日报》,江泽民个人和《人民日报》评论员都没有立法权,他们的话和文章不是法律,他们定谁为邪教不仅无效,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尹秋阳等四人无罪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4月8日,警察对法轮功学员罗家宾、张春秋、杜子爱、王玉英、刘玉娥实施非法拘留,并非法搜查、扣押杜、罗等人的私人财物,尹秋阳等四人依法到鹤城公安分局申诉和反映情况,希望能重新处理,纠正不法行为,恢复被拘的五名法轮功学员的自由。她们的行为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根本不涉嫌犯罪。

四、律师介入——“本案是彻头彻尾的假案,错案”

家属鸣冤,向610要人、向公安局、检察院提出申诉,希望能恢复亲人的自由,然而四处奔波毫无结果,迫害仍在不断升级,家属只好聘请律师、依法维权。四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为她们请了北京、广东等地的律师。

怀化市看守所里的警察教唆刑事犯对非法关押在此的四名法轮功学员唐清英、唐开菊、尹秋阳、肖桂英进行毒打,吸毒犯沈明霞(音)最为凶恶,穷凶极恶的毒打她们,并叫嚣是“干部”要她们这样做的。唐清英现在已被迫害得出现严重的高血压症状、眼睛都睁不开、唐开菊被打得身体很多地方都变形了。

2014年5月5日,四人的案卷材料由公安局移送鹤城区检察院,鹤城区检察院向尹秋阳、唐开菊家属函寄了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在此前后,有三位律师陆续介入,通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纷纷致函并建议公安局、检察院不起诉或撤案。

尹秋阳的辩护律师在律师意见书上指出:尹秋阳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检察院机关不予起诉”

唐开菊的辩护律师在律师建议书中指出:“……以上证据不能做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相反却证明了唐开菊等没有任何涉嫌犯罪的行为。”“本案是彻头彻尾的假案,错案……最高法最高检近期相继制定了错案终身追究制度,错案就是错案,不会因为参与办案的机关和人员多了就不是错案。本案是一路错来,不能再继续错下去了,希望办案机关查明事实,立即予以纠正,否则必将承担违法责任。”并建议鹤城区检察院、鹤城区公安分局对唐开菊不起诉或者撤案、变更强制措施。

唐清英的辩护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唐清英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继续对唐清英进行羁押会构成严重的司法错误。唐清英在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违法的地方,更谈不上犯罪。并且目前中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用涉嫌利用邪教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指控唐清英完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唐清英实施羁押的行为完全是错误的……目前唐清英身患重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在看守所内必然会导致其身体进一步恶化,这种情况下再继续羁押唐清英必然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唐清英合法权益的后果,也会对唐清英的身体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按照《中国高血压分级标准》唐清英的血压和目前的身体情况已达到高血压III期的标准。参考《犯罪保外就医疾病伤残标准范围》第三条,按照《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刑诉法》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唐清英的身体情况已完全不符合继续羁押的条件”,“据于《刑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看守所和本案的侦查机关应当主动纠正错误,检察机关也应当及时监督上述单位纠正违法情况,马上对唐清英取保候审,以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并建议鹤城区检察院、鹤城区公安分局及时纠正羁押唐清英的错误做法,及时对唐清英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律师无罪辩护,呼唤正义良知

2014年7月30日上午9时,非法庭审开始后,起诉书指控唐清英等20余人,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聚集滋事、公开进行法轮功×教活动,公开呼喊“法轮大法好、法轮功无罪”等×教口号,强行拦截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押解警车,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中唐清英等四人系屡教不改的积极参与者。

辩护律师依据现有的事实和法律为唐清英等四名法轮功学员做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主要从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三方面展开辩护,正义的声音震撼人心,常令公诉人无言以对或者根本就哑口无言。有旁听者激动的说,“辩得真好”,“太有水平了”,“应该多有些人旁听才好”……甚至连一些参与迫害的人员都不得不说:“辩得有水平”。

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中从证据之辩、事实之辩和法律之辩三方面一一反驳公诉机关对四名法轮功学员非法指控的部份片段。

唐开菊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的最后陈述,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和《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大案。请各位法官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唐开菊无罪。唐清英的辩护律师在辩护意见的最后陈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如果我们不能公正的对待别人,那或许当我们都老去的时候,别人会用同样的方式来对待我们。辩护人不希望这样的怪圈一直的循环,更不希望合议庭因为为了完成一个审判、作出一个判决而去违背自己的良知!辩护人希望合议庭用最朴素观点和内心良知,去判断,我的当事人唐清英在2013年11月21日当天真的做了危害到社会安全、足以要定罪处罚的行为吗?如果没有,请释放她回家去安度晚年。

下面是律师辩护词的片段。

证据之辩:

一、受案和立案之前取得的证据全部不合法,不应当采信
依据《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本案是鹤城区公安分局于2014年元月20日才接受案件并决定立案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只有受案后才有权利初查,立案后才有侦查权利,所以此时间点前取得的所有证据均属违法取得,本案中公诉人或侦查机关也没有就这些证据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进行有效的转化,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依法要求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旁听权。

二、非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取得的证据属不合法证据,不应当采信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再依据本案的《立案决定书》,本案的管辖地应当是鹤城区公安分局,邹武作为怀化市中方县国保大队的工作人员,并非本案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也非上级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邹武并没有侦查权,由邹武询问的证人证言或调取的所有证据应当无效,合议庭不应采纳。

三、本案的大部份证人证言与被告人是管理与被管理,打压与被打压的利害关系,证言明显带有倾向性,建议合议庭不采纳
本案最关键的证言(李国芳、李静、张志群、杨华、杨凡等人)均来源于怀化中院的门卫、鹤城区防范邪教办的工作人员和鹤城区委610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中院门卫和法警与本案被告人是事发当天争执的双方;邪教防范办和610 的人与四名被告是管理与被管理,监视与被监视,打压与被打压的关系,所以上述人的证人证言明显会带有偏向性和倾向性的利益冲突,事实上可能不会反映真实的事实,合议庭应当优先采纳其他人的证人证言,对此部份证言慎重考虑,并不予采信。

四、由于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是2013年11月21日怀化中院门口的事实,所以其它时间和地点的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合议庭不应当理会。

事实之辩:

一、唐清英等人没有聚集滋事
所谓聚集滋事,应当是指从不同地方集中在一起并有下列行为①随意殴打他人;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故意闹事的行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唐清英于2013 年11 月21 日到怀化中院主要是为了旁听陈开玉案件的庭审,后由于没有携带身份证被拒绝入内,仅是在门口与保安有过交涉而已,并没有任何故意的闹事、起哄或者惹是生非的行为,更不存在上述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任何一种,所以唐清英的行为不属于滋事。同样,从庭审中查实的其他三名被告人和其他到过现场的人均没有滋事的行为。

二、唐清英等被告人并没有公开进行邪教宣传活动

1、起诉书指控唐清英等人呼喊“法轮大法好”“法轮功无罪”的口号与事实不符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视频可以清楚的看到唐清英并没有呼喊口号,其他三名被告人也没有在现场呼喊口号的行为,仅是与门卫在进行交涉,要求进入法院内旁听案件,在被拒绝后也仅是语言上的争论,并无其它过激行为。

2、证人的证言存在利害关系,可信度不高
公诉人动用多份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唐清英等人在现场有呼喊口号,在辩护人和被告人均对此事实有异议的情况下,证人又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合议庭不应当采信此证言。另外本案的证人全部为法院的保安或者区委610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街道邪教办公室的人员,本身就与唐清英等人存在着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不高。

3、唐清英和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是邪教行为或邪教宣传活动。
即使四被告人有说过“法轮大法好”“法轮功无罪”这样的话也不能认为被告人就是在从事邪教活动或者邪教宣传活动。因为这些的话只代表被告人对法轮功的一个评价,这些话的性质如同其他人评价“社会主义好”或“政府不好”一样再正常不过,属于《宪法》第三十五条保护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任何人对其它事实有评论或者不评论的权利,有批评或者不批评的权利,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唐清英等人是在从事邪教活动或者邪教宣传活动。

三、唐清英等四被告人并没有拦截车辆
公诉人提供的视频并不能反映车辆是怎么停下来的,相反,从法警的证言和肖桂英的陈述中可以知道事实上法警是故意将车辆停在出口过道上,以吸引被告人的围观,以便其它车辆从其它出口将陈开玉押解回看守所。从视频上看到停在过道中的车辆内并没有司机也证明这一事实。车上无司机,则车没有离开的意图,何来拦截?当时只是有部份旁听人员想到警车边上看看自己的亲人是否在警车上(当然了,到底是三个案件中的哪个案件的当事人无法查清),控方也没有提供强行拦截的证据,事实上这些六七十岁的老太太们也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拦截警车。

四、被告人没有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扰乱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公诉人提交的陈开玉的二审裁定书表明陈开玉案当天是顺利开完的。当天下午开了三个庭,法庭的工作秩序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多名要求旁听的人员被阻拦在法院门口,李国芳等法警和保安的证言也充分的说明了四被告人并没有强硬冲进法庭,法庭的秩序是受到保障的。法院也没有出具任何说明。明明是法院剥夺了这些人员旁听的权利,却被指控为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不知这些连法院门都没有进去的当事人怎么扰乱了、扰乱了法院的什么秩序。

法轮功不是老虎,社会和司法机关不能无故的去制造一个敌人,然后又害怕这个敌人,并因此而去打压这个敌人,而又反过来怪罪这个敌人太可怕。我们应当尽我们可能的良知去尽力守护我们内心的平静,平视任何人,包括法轮功和任何其它宗教或者团体,而不是故意去制造一个将他们打倒的机会或者条件,并突破良心去实施。

坐在我们面前的这四位被告人均年过半百,唐清英更是年近古稀,她们一生中坚持一些自己认为正确的东西,这样的品质是同样是值得人们去尊敬的。她们所做的并没有强迫别人或者危害到别人,对社会并没有产生危害,那又如何宁将他们判为犯罪?

参与迫害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怀化市“六一零” 0745-2711557(值班)
李跃工 主任 2710851(办) 2725516(宅) 13307459315
张楚林 副主任 2711611(办) 2721937(宅) 13789260228
郭定林 副主任 2711551(办) 2267109(宅) 13807452808
胡杰 副主任 2724612(办) 2714335(宅) 13973082888
聂方天 纪检员 2865423(办) 15574562823
龙绪忠 副调研员 2865423(办) 13107253183
龙集武 秘书科长 2711557(办) 15386281539

鹤城区“六一零”
主任:杨军13607412096、13974500557 副主任:丁胜武、杨华、张志群(女)、杨凡

中方县“六一零”
首恶李卫东,手机号码13874577611、雷建华、李小平、韩某某、张某某
中方县国保大队 邹武(2014新收集)

怀化铁路公安处:
张卫健(610专门参与迫害的恶人) 13707452352
冯湘龙(610专门参与迫害的恶人) 13574577678
殷果辉 (610专门参与迫害的恶人)13874402391
处长郭纯 13789282798
政委齐彦征 13973090033
副处长谢陆军 13807450771
副处长张建刚 13707453869
副处长曾巨澜 13807453869
政治处主任李方州 13707451030
纪委书记陈卓宇 13973087798
纪委副书记李成功 15869926001
工会主席张峰铭 13807459330
办公室主任廖德友 15974022099
政办主任黄建民 15807409399

鹤城区政法委
办公室:2239402
杨俊: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206966(办) 18607451616
曾友:政法委副书记 13787582188
陈张:党组书记 13487408933
王连聪:政法委副书记
杨克靠、戴云:政法委副书记
卢圣淼:纪检员
莫江平:政工室主任

鹤城公安分局:
杜杰(局长、副区长):2205801(办)15074500000(2014新收集)
刘军(主管国保的副局长):13307458588
欧阳淳(当日值班领导,电话:13707459555)
游海(法制值班,电话:15115250077)
李振甫,
文祖其:13607415796
邓玉宏:13607455769
韩正茂(曾任国保大队长):13907452715

鹤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吴珺(国保大队长):13874491788、
姚宇(女、政委):13337255333、(2014新收集)
王智和(教导员):13807451345、宅:2230771、(2014新收集)
邓金文、龙智海、刘仁杰、谢艳霞(整理构陷材料等)
国保大队档案室:电话:2205811

怀化市迎丰派出所
邓金文 现任副所长 15807458928(2014新收集)

城东派出所:2858076、2853062

怀化市110、怀化市刑侦大队

怀化市拘留所 2271519

怀化市看守所
李绍东 所长(2014新收集)
潘冬生 所长 13397655201(是否已调,情况不明)
侯 明 政委 13397655203
曲 鸿 副所长 13397655208
唐伟铭 副所长13397458899
谢 昂 副所长 13397655366
彭祖秀 大队长 李承功 大队长 杨桂中 大队长
肖昌生 大队长 杨 洁 教导员 王 斌 副主任科长
申华魁 副科级侦察员

鹤城区检察院
起诉科丁军、李华、刘建,批捕科邓晓玲,为历次迫害法轮功的直接责任人。
怀化鹤城区检察院有关部门及人员电话号码
姓名 移动电话 住宅电话 姓名 移动电话 住宅电话
谭建菊 13307451861 2243780 黄 翔 13907450596 2256696
王 伟 13907450126 2721666 曾秀莲 13974588167 2242648
田亦农 13607459822 2721968 蒋汉述 13107457222 2245696
李永亮 13973091777 2257677 蒲秀菊 13874499696 2250431
陈菲菲 13517450520 2278205 姚 利 13787563845
向楠楠 13627458587 2249899 沈晓敏 13034861373 2258789
陈小荣 13707454645 向一丹 13217454692
王爱军 13135250602 2245614 彭 菲 13677459997 2852315
邓晓玲 13034859592 2252995 滕湘平 13973099786 2251931
蔡 翊 13907450432 杨晓辉 13874408882 2233639
蔡 明 13574588690 宁 璐 13973088025
丁 军 13607410256 2290063
刘 建 13574577644 2218980 李 议 13874415816
袁宏湖 13607459227 2242957 李 华 13707452255
彭开哲 2101234 李 岩 13973090009
伍文卿 13574578000 2233662 毛 晖 13307454666 2250179
杨理良 13307451766 2290366 米艳群 13973071033 2263366
黄 斌 13973099990 2241878 谭季红 13907452960 2262999
杜 峰 13874511849 2236035 罗序科 13787559291 2263685
张 伟 13974553112 张谊松 13787576333
李胜强 13607419613 2240389 曾 彪 13307456877 2291117
毛献德 13973088113 2261113 李 顺 13973079187 2249558
梁孝连 13974501918 2243962 夏仙波 13907454883 2235277
江贤红 13974522386 2381625 聂 静 13973088256 2353966
肖 梦 13467406049 2242675 唐昭平 13037450834 2251039
张慧英 13762939611 张 辉 6887018 2220796
易延菊 13638456078 2249619 吴海周 13762934555 2242180
王胜武 13807451188 2256688 梁 政 13974569857 2258157
杨华英 15807450303 向 东 13174209310
易伟峰 6350799 蔡仁付 13574574406
向小云 13707450220
杨佩

检察长:李立波
副检察长:曾秀莲 13974588167 宅:2242648
副书记、副检察长:黄翔 手机:13907451861 宅:2256696:
公诉室主任:王爱军 手机:13874528596 宅:2245614
检察室主任:毛献德 手机:13973088113 宅:2261113

鹤城区法院
前书记、院长 刘柱 办2235440(2014新收集)
鹤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谢德武 13974532333(2014新收集)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主管刑庭):戴立光(2014新收集)
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弗清(2014新收集)
书记 王士平 办2290718 宅2259186 手机13874502858
副院长、副书记 郑康 宅2356958(已调任中方县法院)(2014新收集)
鹤城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向铁建(2014新收集),宅:2235339 手机:13707454648
办公室:2234122
办公室主任:张吉岩
立案庭 办2252516 (2014新收集)
审管办主任:曾涛 宅2764118 手机:13707450113
行政审判庭庭长:罗志坚(2014新收集)
行政审判庭庭长:刘佳颖(2014新收集)
审监庭庭长:向开玉(2014新收集)
审判长:张风帆,非法庭审直接责任人
主审法官:旷洁,手机13107152028,非法庭审直接责任人
审判长:舒勇,手机13874448505(2014新收集,非法庭审唐清英、唐开菊等四位大法弟子)。
审判员:滕莉,手机13874519686,参与非法合议判决。
书记员:尹倩
审判员 :乔艳
审判员:沈青(非法庭审唐清英、唐开菊等四位大法弟子)。
审判员:洪景元(非法庭审唐清英、唐开菊等四位大法弟子)。
法官:申敏

何艳 陈林 王惠 王黎 田群 许莉、陈艳君、李玲、银燕、陈龙飞、向和平、荆成、魏立、彭宏战、杨莉、张风帆、朱璐。

法警队:王建平 王建勇

怀化市鹤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明华(2014新收集)
怀化市鹤城区法院执行局前局长:谭建平

民意沟通信箱:[email protected](2014新收集)

怀化市政法委:
姓 名 职 办公室电话 手 机
易贵长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713712
丁友平 副书记 2716594 13807450180
李跃工 副书记、610办主任 2710851 13307459315
陈坚 副书记 2723352 13974573333
廉世龙 副书记 2722133 13974538723
周生杰 副书记 2717726 13807455198
吴昭炎 副书记 2714725 13367457807
张玉梅 政治部主任 2718361 13517451122
孙顺生 调研员 2717644 13874586399
金冬生 调研员 2717644 13787533000
田定国 调研员 2718362 18907457000
戴南岭 综治办副主任 2713462 13807452896
刘卫 综治办副主任 2712917 15874587899
张新建 维稳办主任 2738282 13874456789
江勤建 副调研员 2718361 13367457819
陈祖灿 工会主席 2718036 13367457821
朱改名 副调研员 2713098 13367457820
武忠 副处级干部 2724936 13367457833
万红 办公室主任 2713098 13367457822
梁元和:副书记、分管维稳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杨廉喜:综治办主任,主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全面工作,主管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工作
唐钰林:纪检组长,主持纪检监察工作,协管执法监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张新建:维稳办主任,主持维稳办工作,主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
办公:2738396 值班:2738000
胡长春:市公安局局长、副市长(2014新收集)

姓 名 职 务 办公室电话 手 机
冯伟俭 党组书记、局长 2738001 15107456616
姚宇 副书记、副局长 2738007 15869923456
李奇勋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2738766 13574581333
潘沅源 副局长 2738777 13974568278
李建平 纪委书记 2738033 13807455928
黄均平 副局长 2738822 15007458833
蒋爱国 政治部主任 2738009 13707452351
丁继元 党委委员 2738005 18007458000
杨杰 副局长 2738211 18007458601
杜杰 副局长 2205801 15074500000
郭江宁 工会主席 18007458898
杨学文 调研员 2738002 13607451699
宁效洪 调研员 13807450696
李良正 调研员 13973080212
石广权 调研员 18974528268
王树林 调研员 13607451557
滕树林 调研员 13973099378
张杰才 调研员 15115137777
刘仁智 调研员 18007458655
宋达峰 警备部主任 2738019 18007458001
汤立武 国保支队长 2738748 13607459581
朱建平 国保支队政委 2738050 18007458099
贺大勇 网技支队长 2738134 13367458000
曾建平 网技支队政委 2738311 8823190 18007458699

怀化市检察院:
办公室 2713332 检察长办2710088 2719667
刑一科 2719254 刑二科 2713115

怀化市中级法院:
值班:2733231 传真:8851361 传真:2733231
姓 名 职 务 办公室电话 宅 电 手 机
张泽军 党组书记、院长 2733233 13762918605
彭卫兵 副书记、副院长 2733161 13974590919
张志雄 副院长 2733068 2591218 18974588305
刘东利 副院长 2733177 2355557 13874489777
王宏刚 副院长 2733109 13762935666
舒冬菊 副院长、纪检组长 2733155 3226326 13907456806
陈黎明 政治部主任 2733162 13762923456
张春翔 执行局局长 2733187 2551633 13907452491
曾凡田 副院长 2733086 13327250166
黄靖 审委会专职委员 2733609 15274532333
张飞跃 审委会专职委员 2733096 7736588 15211545543
石芝麻 调研员 2733118 2731188 15874557777
金晓荣 正处级干部 2733257 13874457555
黄怀敏 副调研员 2733106 13973074906
李复江 政治部副主任(副处级)2733072 13548999367
周炳生 宣教科长(副处级) 2733257 2557339 13337252348
丁忠泽 刑二庭庭长 2733062 2551666 13607452082
马建民 民一庭庭长 2733123 2551698 13307456816
杨建民 行政庭庭长 2733053 2551567 13107450880
陈青玉 审管办主任 2733219 2551789 13467457761
王建勋 法警队队长 2733117 2391068 13607452080
龙世忠 法警队政委 2733191 2391593 13974518792
向敦来 监察室主任 2733208 2551669 13037454159
伍宏斌 副处级干部 2733116 15115162188
张义和 副处级干部 2733433 13317452333
伍大国 副处级干部 2733152 13607412996
龚健 副处级干部 2733183 2711358 13487559899
张家强 副处级干部 2733186 13907452267
李良庆 副处级干部 2733117 13607410906
李代那 副处级干部 2733532 2733313 13307454010
杨汉林 副处级干部 2733213 13037450850
谢晓琴 副处级干部 2733198 18874566707
唐琳 研究室主任 2733228 2719201 13974590191
谌香菊 研究室副主任
张小平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2014新收集)
杨代绪 民一庭庭长(2014新收集)
院长室 2712871 院领导办2712419 办公室 2712207
刑一庭 2714910 郑步鸿(主要责任人) 谢勇霞(主要责任人)
刑二庭 2715144
怀化中级法院审判员:张志宏 办:2732396 手机:13607451442
怀化中级法院审判员(彭卫兵副书记、副院长): 手机:13974590919
刑一庭副庭长:唐锦山 办:2715144 手机:13607411683
周治安 宅:2257391
胡世海(审判长)宅:2719917
龙中华 粟汇文 李国芳、李静
民意沟通信箱:[email protected](2014新收集)

鹤城区区委:值班、传真:2233121
熊安台:鹤城区委常委、书记,主持区委全面工作(2014新收集)
罗国宇:区委副书记(2014新收集)
姓 名 职 务 办公室电话 宅 电 手 机
蒙汉 区委书记 2235375 13789297799
印宇鹰 副书记、区长 2855606 13787582345
唐德华 副书记、区长 2263402 2270978 13787539958
丁琼 常委、常务副区长 2710677 13907451217
向秀亮 常委、组织、统战部长 2235179 13974588995
杨俊 常委、政法委书记 2206966 18607451616
熊平 常委、纪委书记 2244452 13707452126
钱军 常委、人武部长 2782251 15096299629
李建国 常委、副区长 2263425 13907453893
胡伟平 常委、宣传部长 2244430 2391141 13607416990
张克宽 常委、区委办主任 2855218 13974536315
李军 常委、副区长(挂职) 2866277 15115159399
谢乾 常委、副区长(挂职) 2259273 13807450798
柳少牧 副调研员 2237979 13707454779
谢儒金 正县级干部 2245238 13607412088

鹤城区区政府:值班:2233372
向秀亮:区委副书记、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2014新收集)
印宇鹰 副书记、区长 2855606 13787582345
丁琼 常委、常务副区长 2710677 13907451217
李建国 常委、副区长 2263425 13907453893
李军 常委、副区长(挂职) 2866277 15115159399
谢乾 常委、副区长(挂职) 2259273 13807450798
尹秀武 副区长 2248745 13707450058
巫培云 副区长 2263422 13974500757
石兵 副区长 2244013 2270687 13974560000
冯贵友 副区长 2275128 2223777 13907452289
龙克军 调研员 2248524 2277072 13874448998
夏占良 副调研员 2866271 13707450356
刘运进 副调研员 2259347 13349650009
仇秀泉 副调研员 2238314 2277218 13762939959
杨国珍 党组成员 2866131 15526131635
马源 办公室主任 2233625 1887450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