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从上午九点半开始,十二点休庭,下午一点继续开庭,三点左右结束。
开庭当天,法院方面如临大敌,法庭内外遍布便衣,这些人大多提着公文包,脸上表情僵硬。
据大陆公开报道,早在2008年,厦门城管的头盔及公文包上就配备有微型摄像头。近年来,公检法利用微型或针孔摄像头来监控、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报道已屡见不鲜。
当天法院门口站了两排警察,左右每排各约5人,严查所有出入人员的证件。当一些市民表示要入场旁听时,遭到了警察的无理阻挠,警察表示:只有刘希兰、程建利的直系亲属方可进入。
开庭时,法庭上旁听的都是一些警察、便衣,以及约二十个不知从哪里来的男女青年。
程建利上庭时还戴着脚镣,律师指出这不合法,法庭后来才予去掉。
律师在法庭上指出:任何办案机关和人员不得自定标准追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和迷信破坏法律实施”这一罪名对法轮功学员不适用。法轮功也不是邪教。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公诉人陈胜诬陷说:“从1998年开始法轮功就是邪教,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无需中央国家机关认定。”这完全是一派胡言。
程海律师:“这显然不能成立,因为法律并没有授权任何具体办案机关认定何为邪教,在中央级国家机关已经对具体邪教种类做出明确认定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就无权做出新的邪教种类认定。之前国务院和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法轮功不在其中。法轮功当时已经是天下皆知,信众无数,国务院和公安部不可能不知道法轮功的存在,既然中央国家机关都没有明文认定法轮功是邪教,也就是认定它不是邪教,本案的具体办案机关就无权认定其为邪教,认定了也无效。”
中共邪教根本没有资格给任何信仰定性,但即使根据中共自己的规定,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才是犯罪。
公拆人提出:程建利曾寄6台菲利浦手机给别人,这可以作为本案的新证据。
律师驳斥:二审时只有律师有权提供新证据,法院只能利用一审时的证据,公诉人当庭提出新证据的做法是非法的。
程海律师在辩护词指出公检法人员在本案过程中办案程序大规模违法:
1、印有法轮功内容的784张、传播的550张人民币是可以流通的合法有效的人民币,属于被告人刘希兰和其丈夫共同所有的合法财产,另2390张一元人民币也属于夫妻合法共同财产,一审判决作为违法所得或违禁品予以没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2、庭审时,审判长杨林多次制止本辩护人就“法轮功是否是邪教”的法律依据,有无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修炼法轮功之后对个人、家庭、社会有害还是有利的发问和发表意见,妨碍辩护权,违反刑诉法、律师法、法官法等规定,实际是强制辩护人对刘希兰做有罪辩护。
3、上诉人、被告人程建利的辩护律师王雅军和我均提出,2014年5月18日至5月30日21时期间,刘希兰被办案人员没有法律手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警察武俊等人对她做的5份笔录属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依法排除,审判长杨林不予理睬,严重违反行诉法规定。
4、审判长杨林禁止王雅军律师向被告人刘文涛、刘文荣发问,限制辩护权,违反刑诉法、律师法等规定,滥用审判权。
5、王雅军律师对审判长杨林禁止他向被告人刘文涛、刘文荣发问限制辩护权的行为,对其提出回避申请,他却自己决定驳回申请,滥用审判权。按照行诉法的规定,对审判员的回避申请,应当由院长决定。
6、开庭时有二十多个旁听席都被街道办事处人员、大学生等占满,被告人亲属只允许一人旁听,大量要旁听的亲朋好友都被阻拦在法庭外被剥夺了旁听权。旁听权是公民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对公民进行法治教育,同时对法院 审案活动实施社会监督。合肥市中级法院有更多旁听席的法庭,故意不安排在大法庭开庭,不满足公民旁听的需要,还特意从全市法院抽调一批人高马大的法警来驱赶旁听者,严重破坏法律正确实施,实际是害怕公民法治觉悟的提高,害怕社会监督。
程海律师指出:侦查人员武俊等十余人对刘希兰涉嫌非法拘禁罪,合肥市女子看守所长等3人以上对她涉嫌虐待罪,公检法人员31人以上涉嫌徇私枉法罪,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在辩护词里最后总结:
有人说法轮功练习者有自杀、他杀、天安门自焚的事啊,但这些行为和法轮功的信仰无关,因为法轮功的信仰理念禁止杀人、自杀(包括自焚),这些行为不是法轮功炼习者所为,不能归罪于信仰本身。叛徒和殉道者这两个词古已有之,是指某些信仰者行为的两个极端,即背叛信仰和违背教义的过激行动,任何宗教信仰的人中都有离经叛道的杀人、自杀、自焚、跳楼的情况,我们不能因此怪罪这些信仰。
公诉人陈胜庭审时说,刘希兰所刻的印章文字有攻击党和政府的内容,言下之意是犯罪。是的,涉案印章的文字可能有“退党保平安”、“天灭中共”等中共党员看了不舒服的文字。宪法和中共党章都明文规定和约定,公民或人民有对执政党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批评就是反对的意见,最极端的反对意见就是认为贪污腐败盛行你干得实在不行应当下台。在有些人看来,这就是反党反政府了。但法律没有规定有反党反政府罪啊,反革命罪已经取消,即便是一般的反党反政府言论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不构成犯罪。
有人可能据此说法轮功学员涉足政治,但涉政治不是违法犯罪。经了解,法轮功信仰产生于1992年的中国大陆,当时掀起了强身健体的全民热潮,各种气功风靡全国,法轮功因为效果好,简单易学而独占鳌头,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很多党政机关人员都在公开场合参加集体修炼。从1999年4月开始,国内一些媒体开始批判它,后来有些政府部门开始禁止公开修炼、公开传播,随后信仰者被迫转入地下活动状态。但在全球其它所有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 信仰、修炼以及传播法轮功均为合法。辩护人注意到,在1992年到1999年的8年间法轮功可以公开正常修炼的情况下,法轮功人员没有任何涉及政治、批评共产党和政府的文章和言论,因为任何正常信仰的核心理念都是要求信仰者约束自己的欲望,与人为善,不损害他人,都是远离政治的,法轮功信仰也一样。1999年因为有人批判法轮功,又不给法轮功的信仰者公开撰文反驳,发生了众多法轮功学员自发到中南海外静坐、要求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之后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这是政治事件,开始打压他们。之所以后来出现劝人退党等言论,是因为他们合法的信仰自由权在大陆被一些公权者违法剥夺或限制,为了维护自己的信仰自由,他们不过对禁止他们信仰自由的某些执政党负责人(他们认为是江泽民、周永康、薄熙来和李东生等人)表达了强烈的不满。你不让人家修炼法轮功,批评或反对你这是很顺理成章的事。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不限制他们信仰法轮功,我想,这种反对的声音应当会很快改变。
我国正在逐步走向法治,最高法、最高检近期相继制定了错案终身追究制度,本案是典型错案,不会因为参与办案的机关和人员多了就不是错案,责任人最终将承担法律责任。不依法办案,法治被破坏,办案人员自己和亲属也将难逃厄运。办假案、故意办错案,害人害己,应当立即停止。
辩护人等律师参与全国多起此类案件,越来越多的公检法机关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对当事人采取了不批捕、不起诉、撤诉等无罪处理,这是依法办案的好的趋势,辩护人已经把这些案例文书作为证据提交,供审判机关参考。“疑罪从无”原来是针对犯罪事实的,此类案件的处理各地公检法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法官就不应当人为向犯罪的方面去考量,这也看作是另类“疑罪从无”。合肥是包公的故乡,合肥的法官更应该继承包公的遗产,依法而不是依权判决,对本案作出对得起被告人、对得起社会,能经受住历史检验的判决,依法改判刘希兰等被告人无罪;反之,践踏法律、破坏法治,将被会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律师义正辞严的发言很多,有几句话甚至让在场的警察都露出微笑。但是往往律师发言一提到法轮功三字,就会被审判长打断。在上午和下午,律师共两次请求审判长回避,均被非法驳回请求。
当事人刘希兰在法庭上说:“2014年5月18日我被绑架到宾馆,当月30日送看守所,这期间国保武俊一直在诱供我。”刘希兰发言过程中,一提到法轮功三字就被审判长打断,刘希兰说:“我是法轮功学员,不让说法轮功说什么?”
当事人程建利在法庭上说,他从广东出差到合肥,见到的人都不认识,被绑架身陷牢狱两年多,实在是冤枉。程建利最后呼吁当局立即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
这次庭审于三点左右结束,没有当庭宣判。
合肥市中级法院 |
本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许建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
电话:12368
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编:230071
审判长:杨林
审判员(承办法官):沈昊
助理审判员:杨静
公诉人:陈胜
检察官:魏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院长:徐艳阳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二环路
电话:0551-65352700
邮编:230000
主审:吴明霞(女,刑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代理审判员:张立群(三级法官)
人民陪审员:李孝年
书记员:胡小涛(刘希兰起诉书送达人)
公诉人:丁智慧(女,瑶海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检察员:戴若璇
书记员:邹玉林(起诉书送达人)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李军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海大道与经二路交叉口
电话:0551-64692000
邮编:230012
案件物品接收人:钱丽梅
案件物品移交人:周本贵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区分局
局长:武长江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海大道
电话:0551- 64212338
邮编:230012
刑警三队:张言波(程建利的讯问人)
刑警三队:江涛(刘文荣的讯问人)
刑警三队:张宏(程建利的讯问人)
国保:卢厚山(侦查卷宗立卷人、电子物证送检人、刘希兰的讯问人)
国保:武俊(动手抓刘希兰的人、刘希兰的讯问人、侦查卷宗立卷人)
国保:朱红英(电子物证送检人)
国保:许俊(电子物证送检人、刘希兰的讯问人)
国保:陶冶(动手抓刘希兰的人、刘希兰的讯问人)
国保:施政(刘希兰的讯问人)
国保:陈前龙(讯问人)
国保:万某(疑似“万郦”,程建利的讯问人)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区分局花冲派出所
民警:王神洲(高桂荣的讯问人)
民警:徐海强(高桂荣的讯问人)
合肥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
高昕(电子物证检查人)
汪珂(电子物证检查人)
朱季(电子物证检查人)
张杰(电子物证检查人)
王斌(电子物证检查人)
李广路(电子物证检查人)
合肥市巢湖市公安局
民警:耀(动手抓程建利的人,姓名不详)
民警:王兵(动手抓程建利的人)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区分局
警察:谢汉民(刘文涛、梅文武的讯问人)
警察:胡世保(刘文涛、梅文武的讯问人)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区分局双岗派出所
警察:庞杰(刘文涛的讯问人)
警察:康升培(刘文荣的讯问人)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稻香树派出所
警察:李明(姚传胜的讯问人)
警察:李必江(姚传胜的讯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