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宝定,今年五十五岁,家住云南省安宁市,原云南华云实业公司创辉分公司职工,只因信仰真善忍被无理开除公职。二零一七年十月七日,为了让更多昆钢(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的干部、职工明白法轮大法好,在那里粘贴“法轮大法好”时,被绑架,十一月十三日被安宁市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安宁市公安局将构陷冯宝定的案卷递交到安宁市检察院,安宁市检察院审查后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将案卷移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
在冯宝定被绑架和非法关押后,办案警察张春、李云昌拒不送达给冯宝定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的决定文书,甚至在冯宝定明确要求得到法律文书哪怕是复印件文书,尹尚荣等警察借故说“要请示领导”也不出示和送达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文书给冯宝定。
国保警察强行进入冯宝定居住的私人住宅,没有履行、出示和送达搜查的手续和文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违法搜查,是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
中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法轮功宣传品是违法的,信仰法轮功和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是合法的。所以抓捕关押和指控冯宝定犯罪,没有法律依据。
中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最高检察院也规定: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它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属于徇私枉法当予以立案查处。
既然信仰法轮功、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是合法的,办案的公检法人员明知,此前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也反复向相关办案警察明确表达了此辩护意见,明知追究冯宝定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仍然坚持关押对冯宝定进行刑事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安宁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叶林、王艳坤、尹尚荣、张春、李云昌、李兴华的抓捕、抄家、构陷,涉嫌犯下非法搜查罪、徇私枉法罪及滥用职权罪。
目前,冯宝定的亲属已经向最高检察院、云南省检察院和昆明市检察院投诉控告安宁公安局叶林等六位国保警察涉嫌渎职滥权和徇私枉法,请求依法纠正安宁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并监督督促安宁市检察院和现在接手审查案件的西山区检察院退回案件,释放冯宝定回家。控告书最高检察院、云南省检察院和昆明市检察院均已签收。
事实上,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佛法,即便按照中国宪法和现行法律,信仰修炼法轮功也是完全合法的。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合法,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的做好人的权利,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关押。
法轮大法使冯宝定成为一个好人
冯宝定从小就是一个顽皮的孩子,年少无知,不是闯祸就是打架,喜好舞棍弄棒、讲究朋友义气。他从不让人,动不动就大打出手,人见人怕。成家立业后,打儿子、骂妻子,最后家庭破碎,那时父母操心,单位头疼,没人敢管他,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伤害。
一九九五年,冯宝定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后身心受益,整个人的精神面貌全部转变。他以真、善、忍理念为指导自己言行的标准,严格要求做个好人,平日里孝敬父母、真诚待人,处处以人为善,做事先考虑他人,遇到委屈不公的事,他不怨恨、不争斗,能宽容忍让,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工作也勤勤恳恳,看淡名利、不计个人得失了,变成了亲朋好友、邻里同事中交口称赞的好公民。他的妻子发自内心的和亲友说:如果他早炼法轮功,根本不会和他离婚。
好人被非法劳教、冤狱共六年
二零一二年的一天,冯宝定骑着电动车刚出工厂门口,行驶在安宁收费站附近的公路上时,被一辆载客中巴车侧方超车时撞倒,人立即不能动弹,身体多处受伤,电动车也被撞坏。他无怨无悔没有让肇事司机负责任,不上医院检查住院,不收司机的一分钱医药费用,而是让司机把他挪到路边,然后送他回家,回家炼功几个月后,受重伤的身体彻底康复。
然而,像冯宝定这样一个遵循真、善、忍原则做好人的人,因坚守自己的信仰而屡遭中共迫害。二零零零年三月因在户外炼功,被昆明市公安局昆钢分局绑架、关押,随后被非法劳教二年,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劳教所。
冯宝定劳教期满回家后,于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六日晚在家中时,再次被昆明市公安局昆钢分局绑架,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到恶警殴打、抄家,后非法判刑四年,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五监区。
众多昆钢法轮功学员被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泽民集团开始迫害法轮功以来,安宁地区的法轮功学员是云南省遭受迫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其中大部份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都是昆钢的职工。
安宁市政法委、“610”办公室积极推行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迫害政策,操控安宁市公安局、昆钢“610”、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罗白公安分局自一九九九年至二零一五年期间,辖区内的六十七名法轮功学员遭到了各种残酷迫害,使许多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据明慧网已报道的数据统计,遭判刑和劳教双重迫害的学员六人;遭非法劳教二十九人(其中被二次劳教五人);遭非法判刑十八人(其中被两次判刑的二人);非法抄家、关押十四人;多次被非法关押、劳教、判刑的学员总计二十六人;遭迫害后含冤离世的有三人。
二零一七年,四名昆钢法轮功学员被安宁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绑架,一人被放回,一人已被非法起诉,二人被非法庭审、判刑。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点左右,昆钢法轮功学员郭琼在单位上班时,被一伙安宁国保警察来单位带走,当晚又被抄了家,电脑、打印机等物品被抢走;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一点左右,昆钢西磷水泥厂职工邢丽琼上班时,被安宁国保大队汪利文等人绑架。下午七点左右,汪利文等七、八人劫持着邢丽琼到家去非法抄家,抢走家中手提电脑、台式电脑和大法书籍,晚上十一点多钟才放回家;
二零一七年四月,昆钢西磷水泥厂职工李俊芳在单位上班时,被安宁国保大队绑架;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点,安宁市法院对郭琼、李俊芳非法开庭,郭琼被非法判刑七年。
中共江泽民集团发动和维持的这场群体灭绝性的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巨大的苦难。同时,这场对无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试想一想:做好人遭迫害、讲真话遭迫害的社会,可不可怕?你愿意你的孩子生活在那样的社会吗?
中国百姓希望中国的法制能够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都能遵照维护善良、公平、正义,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纵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尊严,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
责任单位与相关单位:
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1700号
邮编:6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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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灵
检察长:殷灵
丁志忠
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丁志忠
分管刑检一部的副检察长:赵明
副检察长:张燕宽
副检察长:杨竹芳
马祥芬
政治处主任:马祥芬
政治处副主任:毛浔阳 高晓伟
控申处处长:张晓东
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幸金学
公诉一科科长:李俊
公诉一科副科长:张丽云
公诉一科检察员:郭彦伲
公诉二科科长:王敬才
公诉二科副科长:龙蕊 吕珈慧
公诉二科检察员:苏静
侦查监督科科长:杜琼仙
侦查监督科副科长:旷莒丹
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李松林
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张建昆
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科科长:张锡成
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二科科长:王佳佳
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三科科长:韩凯
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徐贵云
检委会专职委员、民行办案组负责人:和瑞义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夏瑞钧
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李姗姗
派驻海口检察室主任:吴韶林
派驻海埂检察室主任:江琦
派驻海埂检察室副主任:李健蓉
驻省第三女子监狱检察室主任:陈红兵
机关党工委书记:陶光慧
副书记:王飞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宁德山 张易
第一党支部支委:刘芳
第五党支部支委:兰珊
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李建林
司法警察大队副大队长:王新光
黄云爽
刑事检察二部检察员:黄云爽(办理冯宝定案子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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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检察员:张悦 自丽琼 邹程云 闫榕桐 葛斌 申蓉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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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锡勇
院长:付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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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大队:王艳坤(迫害责任人,警号:053209) 张春(经办警察) 李云昌(经办警察) 尹尚荣(迫害责任人) 李兴华(迫害责任人) 赵雁(迫害责任人) 汪利文 段国俊 李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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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然派出所所长:王文
连然派出所副所长:丁金晖
金方派出所所长:王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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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江派出所副所长:周海波、唐强
叶建华、李云迪、李耀华、章金文、傅睿、谷薇、吴清毅、黄荻秋、保家寿、杨德林、朱恩格、敬茂、邱崇斌、稽伟、沈继鹏、杨承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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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杨志刚
副检察长:高翔鹏 杨宁华 余志明 邹光辉 黄兆岩
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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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陈红(批捕冯宝定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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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处主任:岑涔
办公室主任:王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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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李永宏 刘春杰 陈伟祥
法警大队队长:陈林忠
安检:叶睿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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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871-68699208
办公室电话:0871-68691648
立案庭电话:0871-68697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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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处副主任:杨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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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处警察:宋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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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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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副书记:王迅 王胜章
市委常委:焦振华 段国庆 陆毅敏 李荣敬 韩春华 戚本福 杨正山 武春禄
人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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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副主任:李国祥 曹忠昌 蔡志勇、王燕
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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