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真相标语 湖南宁远县郑润凤被枉判两年

更新: 2021年09月09日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南报道)二零二一年一月,宁远县法轮功学员郑润凤,为了让百姓明白法轮大法好,外出贴真相标语,被绑架关押后,因严重贫血,被“取保候审”,但是,宁远县公检法继续构陷她。经两次非法庭审,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郑润凤被枉判两年、勒索罚金一千元。郑润凤已经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绑架关押

二零二一年一月,郑润凤在外贴法轮功真相不干胶时,被监控摄像头拍到。一月十九日下午两点多,郑润凤正在自己经营的小店里工作,宁远县文庙派出所的邓撖、陈俊辉等三个警察闯入。

这些警察先是录像、拍视频,后又叫来了三个便衣警察,在屋里翻箱倒柜,非法抄走了《转法轮》一本、《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标语,还有手机、钱包等物品。

之后,郑润凤被绑架到国保大队办公室,非法审问。当天晚上,她被劫持到宁远文庙派出所,被国保大队教导员蒋刚和派出所副所长蒋亮野蛮按住,用很长很重的铁链,将她双手反背,铐了一个晚上。

第二天,郑润凤被送到永州市看守所。在看守所,一个星期内,有人对她进行了三次问话。郑润凤给办案人员讲述了大法好的真相,告诉他们法轮功是合法的。

郑润凤被非法关押了大概一个半月之后,在看守所内,出现严重贫血症状。经化验,郑润凤的血色素只有2g/dl(成年女性正常值范围11-16 g/dl)。二零二一年三月,郑润凤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公安执意构陷迫害

二零二一年三月,宁远县国保大队把构陷郑润凤的材料交给了宁远县检察院;四月份,材料又被转到了新田检察院。之后,新田检察院把案卷退给宁远国保大队,说证据不足,要办案单位补充材料。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郑润凤被宁远国保大队蒋刚强行带到永州市中心医院,做了全身检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宁远国保大队蒋刚一伙大约六七个人,到郑润凤住处将其绑架,先是带到县人民医院做检查,后带到县公安局非法采集指纹、血液信息,以及照相、录音等。十二日中午,郑润凤被送到永州市看守所,但是看守所通过检查、化验,作出了拒收的决定。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晚饭时,蒋刚请来一个市公安官员,在迫害材料上签名,又把郑润凤带到看守所。看守所值班警察说,那份材料不起作用,无效,还是拒收。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晚上,郑润凤被带到永州市中心医院。住了两天之后,五月十四日下午,蒋刚又把郑润凤从医院带到永州市看守所,看守所第三次还是拒收。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五日,他们又把郑润凤带到永州市中心医院第二住院部,住院三天后,化验结果血色素是2-9 g/dl,仍然贫血严重。

如此反复折腾之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下午,郑润凤回到了家,但是依然面临新田检察院的非法起诉。

在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至十八日这期间,公安动用了公安局办公人员、特警十人,四班倒,轮流监控着郑润凤。那些警察在市里光住宿费就花费上万元,加上每天三餐伙食费,晚上还参加各种吃喝玩乐,拿着老百姓的血汗钱,却干着迫害人民,伤天害理之事。

公检法罔顾事实 违法冤判

二零二一年七月,新田法院对郑润凤第一次非法庭审,律师为郑润凤做了无罪辩护,揭露了法院滥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枉判法轮功学员,制造冤假错案。

第二次非法庭审,法院找出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罗干之流,出于个人私利,绑架中国政府,用“民政部”的名义制定的所谓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作为判刑的依据,罪名在开庭之前,就已定好。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法轮功学员郑润凤收到新田县法院判决书,她被非法判刑两年,勒索罚金一千元。

此前的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法轮功学员郑润凤曾被宁远县六一零、国保大队恶警乐永真等用脚踢开租房居所,非法抄家和绑架。当天晚上,郑润凤被非法审讯,恶警欧小春强迫郑润凤坐老虎凳。此后,郑润凤被冤判四年。

中共迫害法轮功,是政法委、六一零背后黑箱操控公检法部门实施的违法行为,走司法程序,只是为了欺骗外界和掩盖迫害而已。迫害中随意对法轮功学员绑架、拘留、劳教、判刑、加期,使法律部门的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力被践踏得毫无尊严。

法轮功学员在信仰被迫害、上告无门的情况下,利用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讲清真相、发资料、贴标语,也是在中共严酷的迫害下,慈悲、勇敢的表现,他们帮助更多的百姓破除了谎言的迷惑,选择了光明的未来。

相关人员信息:
新田县法院院长 黄志岗 13789225266
新田县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贺华 18874676822
新田县法院刑事庭庭长 乐剑军 13974693090 (此案审判长)
新田县法院 杨骥彪 (此案陪审员)
新田县法院 乐素英 (此案陪审员)
新田县法院 叶梅 18874677123 (此案书记员)
新田县法院 邓博丹 13762962635 (此案法官助理)

宁远县公安局局长 陈云生 13974610999
宁远县国保大队教导员 蒋岗 18874626698(此案直接责任人员)
宁远县国保大队警察 石飞 15707468599
宁远县文庙派出所副所长 蒋亮 15364470303
宁远县文庙派出所警察 邓撖 18597842792
宁远县文庙派出所警察 陈俊晖 18874686919

新田县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 彭武军 1837463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