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迫害的开端否定迫害的一点认识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中共公检法不法人员对大法弟子的迫害从应用实体法到程序法都是违法的,但是这些不法人员仍然披着所谓“法律”的外衣,强行推進所谓的“法律”程序。本文仅从否定非法传唤、非法讯问的角度和同修探讨。

第一、否定非法传唤

举例说明:同修被绑架,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直接上门绑架,此时一般都带着传唤证(也有不带后来补办的),让同修看一眼,或让同修签字(同修不签字的,办案人员会在签字处写上:某某拒绝签字);另一种是同修讲真相时被恶意举报,警察不带传唤证,当场直接将同修绑架到派出所,然后补办一个传唤证,让同修签字。

传唤证会写明传唤事由:“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同修不管出于何种心态,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都是在承认迫害。如何否定?

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能拘传守法公民,既然传唤理由是:“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就应该:

1、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示身份证件,然后核实对方的身份。

2、要求办案人员出具传唤的合法依据。

首先,办案人员必须出示法轮功被认定为“邪教组织”的合法依据。

法律根本无权去认定谁是邪教和邪教组织,因为法律不惩罚思想,只约束行为。

其实,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法律说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区分是信仰领域的话题,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范畴。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价值,是分辨真正的善与恶、好与坏、正与邪的标准,是衡量和判断正教、邪教的唯一标准。一门宗教或一种信仰,符合这个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离这个特性的,就是邪教。

《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附件里明确了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中,并没有”法轮功”。如果办案人员使用两高司法解释或其它条文,同修应该明确告诉对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些文件中没有明确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就不能作为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合法依据,而且两高司法解释只是应用法律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违宪违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中,同修需要学习的法律知识可以到公义论坛咨询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更有利于我们揭露邪恶、解体邪恶、救度众生。)

因此:

第一、法律无权也从来没有给法轮功作过任何定义;

第二、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

第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法轮功从未被中国政府官方认定为邪教组织,那么以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罪迫害法轮功学员,就是错误的,非法的。

其次,必须出示当事人的行为破坏了哪条哪款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内容。

目前,全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层面的立法)约三百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六百部,没有任何一个条文对法轮功進行定义、指控信仰和传播法轮功真相违法。

完成以上事项后,在传唤证上写明:因办案人员无法出具传唤本人的法律依据,所以传唤是非法的,写明日期,过程中要求对方打开执法记录仪,将拒绝签字的过程和内容录像。

如果出现办案人员将迫害流程推進到下一步:非法讯问,那么我们在每个环节都要将办案人员的非法性尽量的展现出来。

第二、否定非法讯问

讯问笔录是有固定模板的,核实同修的身份信息等,然后比如:

问:我们是××公安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讯问,你应如实回答,说假话、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了吗?

答:我明白了。

问:因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法律规定,我们依法传唤你到××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讯问,你清楚吗?

答:我清楚了。

其实,不管是拒绝回答,还是低头不语,还是按照上面的回答,都是在配合办案人员构陷你。即使讯问笔录上面都是“拒绝回答”四个字,构陷你的办案人员依然可以将迫害程序继续推進。

所以,同修不要配合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也是首先核实对方办案人员的身份信息,然后针对哪怕是讯问名字、身份、是否修炼法轮功等所有的问题,要求对方出示讯问的法律依据,即当事人同修的行为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破坏了哪条哪款的法律实施,因为当事人同修不能配合非法的讯问,非法讯问就是犯罪行为,明确答复: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

比如讯问:“是否修炼法轮功、是否发放过资料”,当事人同修不要配合回答是否修炼,以及发放或者未发放资料。

而是告知对方:《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修炼法轮功和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本人有权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然后开始反过来给对方讲清真相,比如信仰法轮功和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和《刑法》300条没有任何关系,法轮功不是“×教组织”,发放真相资料没有破坏任何法律的实施,公安人员未出示当事人的行为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破坏了哪条哪款的法律实施的合法依据,这是非法讯问,相关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人依法有权拒绝回答,必须将我拒绝回答的理由在笔录上写明,全程要求打开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

如果公安机关人员绑架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未出示合法依据就非法拘传、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就要在非法讯问过程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将当事人私人合法财物非法扣押、未当场核实扣押物品清单,没让本人签字确认,采取非法方法获取的所谓证据材料必须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应当依法追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法律责任,本人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立即回避本案的继续办理。

也就是不但要讲清真相,还要及时的揭露邪恶。当然,我们的基点是为他的,为法负责、为众生负责,是为了救度众生,修炼人没有敌人,除首恶外,大法弟子都是心怀慈悲尽力救度的,所以也要告知办案人员:国家实行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制、重大决策领导负责制,《公务员法》第六十条明确了:公职人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命令需要自行承担责任。所以,停止迫害就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大的负责。

以上内容仅从应对非法传唤和非法讯问的角度做出粗略的探讨,公义论坛上有详实的资料,包括所有应对迫害的法律知识、应对非法讯问的全面答复内容等等,同修们可以到公义论坛咨询、学习。

摆正救度众生的基点去做,我们纯正的一切都来源于对师父和大法的正信与正念。

一点认识,不当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